湾龙实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肃校风校纪,加强学生管理,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上级教育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住校资格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经营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多次发现讲粗痞话或用语言故意侮辱他人者;
(二)顶撞老师或有对老师不礼貌行为者;
(三)违反上课、自习、就餐纪律,不听劝告者;
(四)经常缺交作业,学习态度较差,任课教师反映不好;
(五)不服从学生干部管理或妨碍干部执行公务者;
(六)发现抽烟或喝酒现象;
(七)撕毁或乱擦学校公告、通知、通报或撕毁学校图书、报刊杂志者;
(八)违反规定上网屡教不改者。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并能主动承认错误,除酌情给予以经济赔偿外,不给予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者,除负责受伤者医疗费外,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给予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湾龙区实验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不经批准,随意串动,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指出不予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私接电源、使用电器设备者,一经发现处予以没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就寝后,在寝室内进行喧哗、打闹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者,经劝阻不听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多次严重违反《湾龙区实验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并不听从宿管会成员管理者,给予取消住校资格,并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禁止在寝室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不按时归寝或夜不归寝者,给予取消住校资格,并视情节予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寝室财物,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取消住校资格或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生活出现偷窃、诈骗、敲诈勒索者,视情节给予取消住校资格,并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一)测验、考试作弊动机者,成绩扣2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测验、考试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帮助他人作弊者,按作弊论。
(三)几次作弊,不思悔改,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无故旷课者予以处分如下:
(一)缺一节课,批评教育;
(二)1-2天通报批评;
(三)3-4天给警告处分;
(四)5-6天给严重警告处分;
(五)7-9天给记过处分;
(六)10-14天给留校察看处分;
(七)15天以上给予勒令退学甚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程序: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由政教处负责调查,在事实清楚基础上,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并一律予以布告。
第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审批程序:
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确有显著进步,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建议,政教处鉴定,校长室批准,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一年半;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半年;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3个月。对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思悔改,又违反校规校纪的,加重处分。对毕业前不能解除处分者,毕业时综合表现评定为E等,并记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