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宁四中学生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以遵守《波宁四中校纪校规》为前提,对各社团社员的行为进行合理规范。各学生社团,在波宁四中团委的指导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监督管理,最大程度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第二章 社团
第二条 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体现青年人的青春活力,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能够反映社团特点与活动内容。社长可提议变更社团名称,社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更改。
第三条 活动场地:在每学期初由团委统一规划,社员如有特别要求,需提前申请。
第四条 社团组建:每年社团招新期间,有意创建新社团的同学,可到团委填写《新建社团申请书》,写明“社团名称”“活动内容”“活动目的”以及社团发起人(需大于5人)。经团委审核、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 各社团根据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口号”“社团发展方向”“入社规则”等。
第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
1.职责——①管理社团相关事务(如社团招新、社员注册、社团各项活动的开展等)②为社团提供必要服务(包括帮助社团组织机构建设、帮助维持社团之间的联系等等)。
2.说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与校学生会属同级部门。
第七条 “明星社团”:每学年初进行“明星社团”评比活动。本学年中在校外各类比赛中获奖的社团,或在本校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团,具有优先评定资格。“明星社团”的活动成果,将在社团活动中心宣传栏做为期一学年的展示,团委还将对“明星社团”提供更多活动资金的支持。
第八条 社团解散:
1.成员人数少于8人或无法满足正常运行。
2.社团重组或合并。
3.无能力继续运营社团,管理系统瓦解。
第三章 社员
第九条 凡能遵守校纪校规,承认社团章程,自愿履行社团义务的波宁四中高一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
第十条 接收新社员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每学期始,社联开展社团招新工作。
2.申请加入社团的同学填写《社团报名表》。
3.各社团组织进行面试。
4.各社团内部讨论决定新社员名单。通过面试的申请人,由社联组织填写《社团成员情况简表》后,方可成为社员。
第十一条 入社须知:
1.一般情况,每个社团的社员人数控制在20人以内。
2.学期中途额外招新,需经过社联批准。
3.申请人可填写多份《社团报名表》,参加多个社团的面试。招新结束后,申请人如果同时被多个社团录取,只能选择加入其中一个。
第十二条 对于屡次违反社章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经劝阻不加悔改的社员,社长有权向社联提出申请,去除其社员资格。
第十三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要求退社,应向社长递交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不能退社。长期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则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四条 社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能在期末获得相应学分:
1.社员出勤社团课次数大于本学期社团课总数的90%。
2.积极参与社团组织的相关活动。
3.一学期内呈现至少一项社团活动成果,可以以组合,或个人的形式完成。
第四章 社团课活动规则
第十五条 保证活动时间,按时到课。
第十六条 各社团均按指定活动场地活动,不得随意走班。
第十七条 遵守活动纪律,上课、下课及课间不得喧哗。
第十八条 严格请假制度。各种原因不能到课,事先经班主任证明方可给假。
第十九条 爱护活动室公共设施,结束后各活动设备放归原处。若有损坏,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做好每次活动记录及出勤情况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不许做与社团活动无关的事情。
第五章 校内外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长有权代表全体社员,向团委提议举办或承办学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在学校大型活动上,要发挥各自的作用。例如:街舞社、魔术社等,为艺术节、校庆等文艺演出准备高质量文艺节目;广播社,宣传学校各项活动;摄影社,做好活动影像记录工作;文学社,担任运动会审稿工作,并定期发表校刊、校报。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社团设社长、副社长各一人,隶属社联管理。推荐负责人,必须以被推荐人自愿为前提。
第二十六条 社长:上任社长推荐或自荐的高一学生,经全体社员投票表决,随后申报社联审核批准后产生。负责代表社团,任命、协调各项社内工作;在学期初、末撰写《社团活动计划》《社团活动总结》;做好出勤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副社长:社长推荐或自荐的高一学生,经全体社员投票表决产生。负责协助社长处理日常社务,承担各项事务的分配工作;填写《社团活动记录表》。
第二十八条 学期末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