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宁四中图书资料遗失、损坏赔偿细则
1.图书是公共财产,爱护图书是每位师生的应尽义务。不得在图书上写字、画图、做习题或撕页。
2.图书归还时:
A.封面、封底有污迹、破损、分离等情况按书价的10%赔偿。
B.书本有缺页、损坏按情节轻重赔书价的10%-100%。
3.图书遗失时:
A.馆藏在10年以上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以上赔偿。
B.馆藏在5年以上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以上赔偿。
C、馆藏在3年以上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以上赔偿。
D.馆藏在3年以下的图书按原书价赔偿。
F.成套书遗失其中若干册,按整套书原价赔偿,且剩余图书仍归图书馆所有。
G.辞典类工具书一律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4.图书登录的条形码损坏,按每条2元赔偿。
5.图书遗失也可购得原版本图书赔偿。
6.当年的期刊如遗失,按原价的3倍赔偿。合订本按期刊价加加工费赔偿。
7.本规则适用范围为全校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