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高中借用学校公物规定
1.学校公物属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原则上一律不予借出,如确有原因,必须本人提出申请,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2.所借公物一般只限在校内使用,并在每学期末主动交还总务处,如不如期归还,每一个月需付租金叁元(在工资中扣)。
3.所借公物在家里使用,期限不超过半年,并交押金20-50元。(按物论价)从借物起每月交租金贰元。
4.在校午休的教师,所借躺椅、折床等物都必须办理申请借用,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如发现损坏或遗失,必须照价赔偿。
5.因教学需要所借的计算机、录音机、磁带、秒表等物,每学期末清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因工作需要,调离本校或本岗位,必须及时交给有关部门办理还物手续。如有损坏或遗失须照价赔偿。
6.如学校对外接待,需用借出的物品,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