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督导整改工作顺利有效进行,防止查出的问题屡查屡犯,杜绝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保证整改工作不走过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督导学校落实整改问责制度。
第一条 被督导学校分管领导为督导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督导整改问责的重点对象。
第二条 问责的方式,主要采用预警通报、约谈整改、诫勉谈话、追究问责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督导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是否高度重视;是否及时布置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督办有关整改事宜;是否做到层层有责任,环环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针对《整改报告》指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是否在部门进行通报,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是否能按照责任大小,性质程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按时落实整改时限,完成整改工作。
(三)对下属部门或个人存在的问题,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职责,督促下属部门整改落实。
(四)涉及督导整改的部门是否在整改期限内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督导整改情况。
(五)对直接责任人的调查处理结果是否到位,是否有效。
第四条 对督导整改的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重复出现问题的部门,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整改落实不力,拒绝、拖延整改,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督导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