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宁四中妇委会工作制度
总则
一、为了加强学校妇委会组织建设,使学校的妇女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教育局妇委会的统一领导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校妇委会是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妇联领导下开展妇女工作的群众团体。
三、学校妇委会基本职能:
发挥党组织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教育、团结、动员学校女教工积极参加文明校园、活力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代表维护女教工、女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四、学校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学校和党总支的中心工作,教育、引导女教工、女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打造“学习型妇女组织”建设,努力让女教师、女学生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女性。
2.组织女教职工积极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和“女性素养工程”和各种学习、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女教工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3.发现、树立优秀妇女典型,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妇联组织报送,宣传表彰女教工、女学生先进典型。
4.代表、组织女教工、女学生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时反映女教工、女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女教工、女学生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女教工、女学生服务,为女教工、女学生办好事,办实事。
5.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6.完成学校及党总支布置的其他有关妇女工作的任务。
组织机构
五、学校妇委会由学校党总支协商、推举产生,一般五年改选一次。
六、学校妇委会实行委员替补制。学校妇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工作职务变动,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新任者替补为委员。
七、学校妇委会设主任1人,委员4人。(职责详见附件)
附则
八、本制定适用于波宁四中妇委会。
九、本制度从二零一六年四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