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临中学校长负责制
第一条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区教育局《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教育局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校长1名,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名,副校长江协助校长工作。
第三条 校长任职
1、校长由主管部门根据程序任命。
2、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教育局并经局考核后任命。
3、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校长离任
1、任期届满,没有被重新任命。
2、任期间因工作需要,被组织调动。
3、任期内因不称职或严重失职,被罢免。
4、校长本人要求辞职,并报教育局批准。
第五条 校长的职权
1、校长是学校最高的行政负责人,是学校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外代表学校全权处理行政事项,对内统一领导并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2、在《教育法》确定的教育方针指引下,拟订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决定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的方向与方式,制订阶段性的学校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计划。
3、制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副校长人选,任命和撤换学校中层干部,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或解聘、考评和奖惩。
4、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学校各项经费的具体使用,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校长权力的制约
1、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2、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育局对校长进行考核和调、免、撤制度。
第七条 校长的工作作用为:勤勉、开拓、民主奉献,要依法行政,团结和依靠广大教职工,学校的大事和重要决策,应当主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必要时提请教代会审议并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需经校教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