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章包括学校行政公章、校长签字章、方章。
第三条 全体师生应当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
第四条 学校公章的刻制须经校长审批签字同意后,由校办开具学校介绍信,派专人凭学校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并发文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五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学校内设行政机构需刻制部门印章的应向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凭学校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印章刻好后须先送校办留印模备案,方可启用。
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公章使用的范围
1、凡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行政公文和报表。
2、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聘书、通知、信件等。
3、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第八条 公章使用的程序
1、凡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行政公文的用章,按《波宁二中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2、新生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学生证等各种证书和学生的成绩证明,均须由教务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派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加盖校章。
3、高校考生档案材料,由档案形成部门完成后,统一汇总教务部门审核,经教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派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加盖校章和校长章。
4、学生的成绩单由班主任填写完毕后,交政教处和教务处分别审核,由政教、教务两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由班主任送校办盖校章和校长章。
5、以学校名义下发的荣誉证书,由相关部门填写完毕后,凭获奖文件或相关凭证,派专人送校办加盖校章。
6、 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和财务方面所有报表,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专人送校办办理用章。
7、需开具学校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校内各类人员,须凭该项工作主管领导签字后的证明,方可开具校级证明、介绍信等。
8、教职工因私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校章的,由校办审核后用章。
9、 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须经校长办公室审定,并由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用章。
10.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科研合同协议,需由教科处负责人审查、主管领导签字后,方能用章。
12、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公派或因私出国(境)手续,应分别按教育局和学校教师进修规定,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用章。
13、 校长名章(签字章、方章)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校长名章,须经校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用章。
14、在使用校级公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
第九条 使用公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归档。
第十条 加盖公章要规范,以维护公章严肃性。任何需盖章的材料必须内容完整、手续齐全,空白材料不得用章,材料的落款与公章不一致的不能用印。盖章时应注意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印记清晰。
第十一条 凡属“代章”性质的用印,应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注有“代章”二字,并用括号将“代章”二字括起。
第十二条 公章管理
1、学校行政公章、校长签字章、方章由校办主任或学校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公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者因事外出,应将公章交校领导暂管。
2.公章禁止外带。如因工作确需携带外出的,须经校长批准,并填写《公章外带审批表》。公章密封后指定人员送出,并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3、公章应加锁存放,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校长室和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任何人不得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4.掌管公章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按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
5、公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公章经久耐用、用印清晰。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