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温八中学校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保证公务车安全有序的运行,节省用车费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是学校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的使用由学校办公室主任调度,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学校公务车一律不得外出,外出办事车辆在完成公务后应及时返回学校车库。除经校长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的特殊任务外,学校公务车晚上一律停放在校内车库,严禁任何公车私用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公务车辆主要用于学校校级领导公务活动、学校行政中层干部市区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及经校长室批准的有关迎送活动。
第四条 学校公务车由校长室聘任的专职驾驶员专人驾驶和维护。驾驶员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节约意识,确保安全驾驶,精心维护,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被盗,严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公车。学校公务车应在定点单位保险、维护保养,车辆保险和每月车辆使用、维护保养、加油情况应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登记。
第五条 驾驶人员如有违反第四条规定,则酌情按月扣除工资、奖金。
第六条 学校公务车万一被盗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有关人员应迅速向公安、保险公司和交管部门报案,积极配合善后处理;并即时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七条 驾车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违章驾驶、操作不当,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私自将车辆转借给他人驾驶,而导致损坏或丢失车辆,当事人须根据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驾驶人员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