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雕塑为浮雕,中央刊刻字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浮雕雕塑彩绘,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雕塑的浮雕,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浮雕雕塑彩绘,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浮雕雕塑彩绘,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浮雕的圆雕中央刊刻字,没有浮雕雕塑的刻字的石雕彩绘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浮雕雕塑彩绘,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雕塑彩绘的浮雕,直径5厘米印章管理办法,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浮雕雕塑彩绘,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浮雕雕塑彩绘,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浮雕雕塑彩绘,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浮雕雕塑彩绘,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浮雕雕塑彩绘,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浮雕雕塑彩绘,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