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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学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山东省**中学宣传工作奖励办法
为加强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调动全校师生员工参与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做好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正面宣传报道我校教学科研成果、学校管理、改革发展、文化建设、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等方面的报道文章或图片(不含广告、论文、内容不真实的报道),一经国家、省、市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司法行政系统相关刊物等新闻媒体采用,均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被不同级别新闻单位采用(附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被国家级综合媒体采用(电视台、网站、报纸),每篇奖励1000元;
(二)被省级主要新闻媒体采用(电视台、网站、报纸),每篇奖励700元;
(三)被市级主要新闻媒体采用(电视台、网站、报纸),每篇奖励500元;
(四)被县级主要新闻媒体采用(电视台、网站、报纸),每篇奖励200元;
(五)对宣传效果好、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或被其他主流媒体转载的的稿件另外嘉奖,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加1倍给予奖励。
三、成果认定
(一)稿件发布后,由撰稿部门或个人携带刊登有报道信息的报刊,或电台、电视台采用通知单,或网站截图和链接网址,及时到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新闻报道的规格、性质及宣传效果由办公室审核确定。
(三)学校按报道数量、级别、宣传效果在年底进行集中奖励。
(四)同一篇报道被不同级别新闻单位采用或转载,按最高级别新闻单位奖励。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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