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胶实验初中竞争推荐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6〕53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州胶市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胶教体通〔2016〕32号)要求,现就我校竞争推荐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竞争推荐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组织机构
1.竞争推荐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
成员:z
职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学校竞争推荐教师职务资格工作。根据推荐委员会对参加职务资格评审教师的综合评价及推荐意见,研究决定推荐参加评审的教师。
2.竞争推荐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委员会(一线教师不少于80%,外单位评委不少于推荐委员会总人数的1/3)
组长:z
成员:z
职责:推荐委员会要严守纪律,遵循程序步骤,按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竞聘工作方案,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推荐结果经得起广大教师的质询,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3. 竞争推荐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监督小组
组长:z
成员:z
职责:对学校竞争推荐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工作进行“无缝隙”全程监督。
二、申报范围
学校正式在编教师。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须是与学校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资格,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三)因组织原因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原则上按在岗对待。2016年7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参加此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人事、劳动关系转移至新岗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原则上不申报副高、一级教师职务。
四、竞聘程序
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师德表现、工作实绩和能力,严格评审工作程序,基本程序如下:
公布岗位。学校根据人社局审批的岗位限额,公布中、高级职称评审人数。
个人申报。参评者根据评审条件和岗位设置情况向校推荐委员会提出参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书材料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人员视为自动弃权。
资格审查、量化积分及公示。推荐委员会对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将符合参评条件人员按岗位类别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推荐委员会根据《州胶市初级实验中学2016年竞争推荐晋升副高、一级教师职务工作量化积分办法》和参评人员提交的相关证书材料逐一对其量化积分,对参评同一职称级别人员的量化积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根据成绩择优推荐。评审过程中,根据岗位职数和参评人员申报情况,推荐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拟推荐人员。
推荐前公示。推荐结果确定后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有异议者,书面告知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其进行复议。
组织被推荐教师填写相关材料、表格。
五、投诉与申诉
参评者提出的投诉与申诉由学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受理、调查和处理。
六、本校拟推荐副高、一级教师岗位数
根据州胶市人社局对我校岗位核准情况,如实公布副高、一级教师职务资格推荐限额。
七、2016年竞争推荐晋升副高、一级教师职务量化积分办法
根据上级人事改革和职称评审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广大教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参照市教体局的指导性意见和兄弟学校得成功做法,我校对竞争推荐晋升副高、一级教师职务的量化积分办法做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凡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申报晋升副高、一级教师职务,在具备上级相关推荐评审政策规定的条件下,通过竞争推荐,按下列量化标准进行积分,视其本校限额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向市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
一、学历任职年限
1.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
晋升副高级教师职务。研究生毕业每年计7分,本科毕业每年计5分,专科毕业每年计4分,高中(中专)以下学历每年计3分。
晋升一级教师职务,研究生毕业每年计12分,本科毕业每年计10分,专科毕业每年计8分,高中(中专)以下学历每年计6分。
取得硕士学位加3分、学士学位加2分,本科后研究生课程班结业加2.5分,此项按最高计分不累计加分。
2.任职年限:超过晋升相应职务任职年限者,每增加一年加1分。
3.任现职以来,担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并按规定兼课满工作量的每满一年加1分;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内的每满一年加1分,满5年及5年以上的每年加1.2分;担任教研组长或八人(含)以上备课组长的每满一年计0.3分;担任其它备课组长的每满一年计0.2分;同一年因职务变动就低加分。此项不重复加分,但不同时段可累计加分。所担任的职务以公布为准。
4.对教龄满30年,现仍在教育教学岗位上且成绩良好以上者加5分。
二、工作业绩
1.师德评议。申报人员述职后,经教代会代表民主投票评议,优秀者计5分,良好者计3分,合格者计2分,不合者不予推荐。
2.年度任职考核:优秀等次计45分,合格等次计40分,按近五年任职考核的平均值计分。
3.任现职以来,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支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