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当前已进入防汛关键期,各地仍将面临强降雨、台风等极端天气影响,防汛形势十分严峻。要求各地立即开展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做好在建工程安全管控、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并明确要求,该停工的停工。
发改委之所以下发紧急通知停工申请报告监理意见,与近期呈现频发态势的基础设施安全事故有很大关系,2021年6月13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小区发生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两百余人伤亡;2021年7月15日,珠海市石景山施工隧道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4名施工人员死亡;2021年7月25日上午,珠海市金海大桥发生箱梁垮塌事故,造成5名施工人员落海失联.....
这些事故不仅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也给开展多年的工程质量集中治理行动效果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的大形势我们暂时按下不表,众所周知,工程建设因为微型巨大、周期紧凑、人员庞杂等问题,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和工期要求都十分精细且严苛,一般情况下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停工的,特别是对于身负工程质量安全重责的监理,对于决定是否停工更是慎之又慎,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考量。
监理人签发停工令的法律依据
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生效后,监理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刑法》、《生产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监理规范》等。
所谓“停工令”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监理人的职权,这对于监理人而言既是权利停工申请报告监理意见,更是义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的,情况严重的,应当发出停工令。若承包人不停工,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若发包人未签发停工令导致无法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监理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改正,但无权因此签发停工令。
监理人签发停工令的程序
工程施工准备工作满足了开工条件的要求后,施工单位提出开工申请,监理发布开工令;
施工单位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监理单位下达了《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单位仍然拒绝执行工程监理的指令,监理经协商建设单位(甲方)同意后,下达《停工令》和《整改通知》;
施工单位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执行到位后,向监理单位申请复工,监理单位复查后认为达到了监理单位的整改要求,可以下达《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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