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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成品油价格文件通知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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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xxxx]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批发基准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从3月26日零时起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一)。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零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成品油批发价继续实行差率管理。执行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执行非配送制的成品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三、本市汽(柴)油价格中已包含清净剂成本,各经营企业不得另行收取添加清净剂费用,同时要按标准规定添加清净剂,确保油品质量符合北京市车用汽(柴)油标准。各批发企业要按季度将清净剂添加情况报送我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标准的批复》(京发改[xxxx]2121号)同时废止。
  四、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的价格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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