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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通知225

22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的通知规定,我们对《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京发改[2004]122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并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我市定价范围的药品
  (一)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
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又可作为处方药(“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
  (二)增补进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药品。其中,属于处方药的所有剂型,含未列剂型,均纳入我市定价范围;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医保目录》所列剂型纳入我市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
  (四)医院制剂中的标准制剂。
  二、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列入《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我市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三)医院制剂中的标准制剂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我市定价的政府指导价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市已经制定公布过价格的,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在我市定价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二)对列入我市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市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非处方药品定价目录及《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中药饮片、民族药不再列入《定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由行业协会进行行业监管,并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和社会平均成本定期发布指导性价格。
  (四)医院制剂中的标准制剂由我市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非标准制剂由医疗机构按北京市医院制剂价格管理办法核算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未列入我市定价范围的药品,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上述规定自xxxx年5月10日起执行。《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京发改[2004]122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860号)、《关于印发2005年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5]82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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