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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市商业企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通知194

19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xxxx]2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价检[xxxx]80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企业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xxxx]2591号)要求,现就对全市商业企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从xxxx年1月20日开始,至xxxx年6月底结束。春节和“五一”前后将集中开展重点检查。春节期间的重点检查从xxxx年1月20日开始,至2月20日结束。“五一”期间的重点检查从xxxx年4月10日开始,至5月1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
  (一)以降价(折扣)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降价(折扣)原因、降价(折扣)起止时间、原价、折扣幅度等相关内容,销售商品的降价折扣幅度与标示不符,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行为;
  (二)以价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面值、赠券的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价格附加条件、返券使用附加和限制条件等相关内容的行为;
  (三)以价外馈赠物品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品名、规格、数量和价格等相关内容的行为;
  (四)以积分返利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积分办法、返利数额等相关内容的行为;
  (五)以有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数量等相关内容的行为;
  (六)在开展促销活动时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七)在开展促销活动时采取先提价再折扣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
  三、组织方式
  (一)这次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组织,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实施,采取企业自查、群众举报、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为帮助企业做好自查,方便群众举报,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春节前召开商业企业检查通报、告诫会,发布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典型案  例,公布举报电话。通过企业自查、群众举报,收集价格欺诈行为线索。
  (二)市发展改革委重点检查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百货大楼、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新世界集团北京新世界商场和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由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城近郊区每区不少于4个单位、远郊区县不少于2个单位的原则确定区县重点检查单位,于1月24日前将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价监处。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摆在和其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同样突出的位置。认真部署落实,制定工作方案,合理配置检查力量,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重点检查取得成效。
  (二)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曝光典型价格违法案件,积极反映工作成果,扩大工作影响,营  造制止价格欺诈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与商务、工商管理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形成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政策界定。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要保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线路畅通,认真记录,及时转交,保证群众举报得以快速处理,努力避免问题激化,提高价格执法的社会效益。
  (五)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注重查处与规范并举,帮助被查单位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被查单位和行业价格行为;要注重查处与引导并举,培育“价格诚信单位”、“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等正面典型;要注重标本兼治,研究提出治理规范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价格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六)市物价检查所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于2月28日和5月15日前分别将两个阶段重点检查情况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价监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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