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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物价检查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xxxx]6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执法文书
根据《通知》第一条有关多付价款和违法所得的规定,现行执法文书的表述应当相应调整。
二、关于退款期限
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退款期限和相关要求执行。原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价(检)字[2000]432号)第四条有关退款期限的规定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