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名称 件数 车牌号 收货人 驾驶证号 住址 身份证号 卸货地址 住址 电话 价值 电话 司机姓名
运费付法
备注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三方(包括配货部)必须严格按下列条款执行。一、甲方托运货物如实填写,如有隐瞒货物名称,数量及性质,倘若乙方在运输途中为此造成损失(包括
车主损失)均有甲方负全责。
二、甲方若不跟人押车,卸货地址务必填清,货物包装必须完整无损,乙方按卸货地址给予按期,完整无缺
运到和办理交接货物手续。否则造成损失各负其责。
三、乙方在运输途中,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货物,倘若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不含自然性合理损耗)
均由乙方负责按价赔偿。乙方不许无故耽搁交货时间,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全部负责赔偿。
四、有外包装的货物,外包装无损害时,内在货物损坏与否均由甲方负责(因有外包装,装货前无法检验)。
五、配货部只负责货物运输前的事项,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自行处理。如有争议之事,配货部门
只起中证人作用(不负责赔偿)。
六、此协议三方均认定无疑,按条款执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受货出书面
收条后,协议自然终止。
电话:022-23793730022-23793731
手机:13902068398传真:022-23793728
乙方经手人签字:手印经手人:
年月日
收货单位经手人签字:地址:天津市外环线津静公路立交桥(9号桥)天福温泉宾馆115,116房间
为保证货物,特别是需要低温保存的物品(以下简称"试剂"),能安全,及时地抵达目的地,供,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制定以下协议:
供方:北京市百赛生物工程公司需方:
联系人:张炳联系人:
电话:(010)64756332转3301电话:
传真:(010)64756334传真:
手机:13810211736手机:
Email:service@bioson.comEmail:
需方每次订货前须填写《订货单》,办理汇款手续后,将《订货单》和汇款凭证传真至:010-64756334;首次订货前尚需填写《终端用户登记表》.
若需方和其终端用户在同一城市,需方要求将货物直接运送至其终端用户,需方应在《订货单》中注明其终端用户的详细通讯地址,收货人及其电话(特别是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此情况下,需方应承担在发货后48小时内确认其终端用户是否收到的义务(见第六款).
若需方和其终端用户不在同一城市,供方将会把试剂发至需方其终端用户所在地;若需方坚持要求发至公司所在地,此种情况下,由于路途时间较长,试剂可能会因对环境温度等反应而导致质量问题,如敏感性下降,甚至失效等,供方尊重需方的要求并同意发货,但需方应对由此而可能产生的试剂质量问题负全责!此时强烈建议:需方在收到试剂后应立即打开包装盒,将试剂盒放至2-8°暂时保存,将干冰放至-20°冷冻,在转送到客户前应重新包装,将冷冻好的干冰置于试剂盒的四面,然后密封包装,并尽快通过快递发至最终用户.
在收到试剂之后,需方应立即将产品放置在2-8°储藏!切勿将试剂贴近冰箱后壁,以免结冰!此外,试剂保存的环境忽冷忽热,也会影响到试剂的稳定性!需方有义务向其终端用户明确上述注意事项.
在双方无特定协约的情况下,需方将通过中铁快运或快递公司发送货物;若需方要求EMS,DHL和UPS等方式运输,则需加收运费.
当运输试剂时,供方在发货后第二日通过手机短信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需方,若在第三日下午4点(即发货后48小时内)之前需方或其终端用户仍未收到试剂,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否则视作需方或其终端用户已经收到货物!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在签订新的相关协议之日起自动失效.
供方代表签字:需方代表签字:
供方公章:需方公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