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关新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或者参与制定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等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或参与拟订本市文化、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促进文化产业、旅游、广播剧、电视剧的发展及其与相关产业的融合; 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落实并组织实施新旧动能向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转换有关工作。
(四)负责或者参与制定本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引导和促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五)负责或参与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视剧活动; 负责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促进全球旅游。
(六)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文艺创作和生产,培育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定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促进各类艺术、多种艺术品种的发展。
(七)负责或参与组织推进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领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公共服务; 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 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八)制定本市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规划,承担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优秀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指导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发展,负责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运行,对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单位进行行业监管; 推进文旅会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旅市场; 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搜救工作,参与旅游突发事件调查。
(十)协调推进全市旅游市场开发工作,负责组织旅游形象宣传推介工作,协调推进“春城北京”旅游品牌建设。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连续剧; 指导和管理全市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本市文物博物馆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和文物相关公益活动; 负责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审查和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指导所属文物博物馆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各区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外及港澳台地区文化和旅游的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对外合作和国际营销; 组织实施小型对外文化旅游交流合作活动。
(十四)牵头开展动漫、游戏、出版发行、旅游国际交流合作等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的项目招商。
(十五)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事业建设工作。
(十六)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七)负责部门党建、思想宣传和群众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完成县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0) 职能变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审批服务便利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一次办好”改革按照县委、省政府和省委、市政府“一次性完成”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政府职能转变济南市旅游局,深化三权分立、创新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逐步提升“泉城北京”的旅游品牌形象和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下降的美好生活需要。 加强新??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旅资源,完善现代文旅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二十一)相关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部门行政权限的动态调整;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市政府批准的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相关事宜。 两部门建立健全对接合作机制济南市旅游局,依法落实职责分工,在联络协商、信息交流、业务协调等方面加强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