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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积极作用。为实现学校发展,更好地保护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学校。

第二条 教师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是学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的作用,体现了教职员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

第三条 教师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员工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动员和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的各项任务,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时刻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权限

第五条 教师代表大会在学校职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等与学校有关的重大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删除和批准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教职工聘用计划、学校收入分配原则、奖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经审议批准后,由校长公布并执行。

(三)审议决定涉及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价学校领导干部,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候选人。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提交教代会审议、批准和决定的一切报告、计划、提案、方案、规章制度均由学校行政部门起草,并通报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实施条件向教代会常务主席团、学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初稿印发给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和各代表组领导,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行政部门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四)学校行政领导人员考评的民主程序为:被考评人向教职工代表作绩效报告; 教职员工代表对被评估者进行匿名书面评估。

第七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建议; 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 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可提交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是享有公民权利的学校现任和在职教职工,均可选举为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由工会团体代表,由教职工按一定比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比例不得低于全校学生总数的30%。 教育教学第一线教师代表比例不少于70%。

学校校长、副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一般应为教代会代表,其名额分配给各选举单位,可直接参加教代会。选举。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议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和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权参加工会组织的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和检查。

第十一条教职员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履职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执行教代会的决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对当选院系教职工负责。 选修院系的教职员工有权按照规定程序监督或更换院系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刑事制裁的;

(二)停薪留职、离开学校的;

(三)长期在外、借调、病假、事假等人员不得参加教代会活动;

(四)无故经常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有关人员列席或者特邀代表出席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总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体系

第十四条 教师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会议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 教师代表大会应当按时改选,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教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可以提前召开。

第十六条 教学代表大会设立常设主席团。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师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由学校党政和职工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 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主席团成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七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职责

(一)组织、主持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会议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听取并反馈代表组的审议意见;

(三)审议提交会议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教代会行事,负责办理相关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教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一般由学校工会推荐。 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定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党组织批准后,提交筹备会议选举。 教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才能当选。

第十九条 教师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应当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 由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 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 经大会常务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 讨论通过了。

第二十条 教学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 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表决,均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师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应当认真执行,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每届教代会应当报告上届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部代表大会可以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征求代表建议。 报送、处理和实施情况应当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教师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 其任务是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包括组织教代会代表选举、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相关文件、推荐常设主席团候选人名单、收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会议闭会期间,配合常务主席团组织代表传达和落实会议精神; 检查、监督会议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 组织代表团体活动; 开展各项民主协商活动;

(三)对于需要紧急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会同常设主席团讨论处理,并报下一届教代会确认。 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五)对代表和教职工有关方面进行宣传和教育,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代表会议制度经学校教代会批准后实行。

2010年9月,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