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对违背《武汉市城市绿化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办事手册表(基本信息表)
职权名称
对违背《武汉市城市绿化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施行机关
广州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职权根据
违背《武汉市城市绿化细则》第五十六条
违规违法行为
私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私自占用绿地的;私自栽种、砍伐行道树的
处罚种类
罚金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100平方米以下,勒令责令改正,并根据每平方米500-650元的标准处以罚金;2、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勒令责令改正,并根据每平方米650-850元的标准处以罚金3、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200平方米以上,勒令责令改正,并根据每平方米850-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金;4、擅自占用绿地,勒令责令改正,根据实际占用时限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金;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金;5、移栽采伐行道树10株以下,勒令赔付损失,并处以赔付金额3倍罚金;4、移栽采伐行道树10株以上20株以下,勒令赔付损失,并处以赔付金额4倍罚金;5、移栽采伐行道树20株以上,勒令赔付损失,并处以赔付金额5倍罚金。
职权运行流程
结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结案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测,群众来信来访及交办、转办中发觉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对,符合结案条件的给以结案。
2.调查取证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多于二人,出示护照、表明身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2)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查证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做口供。
3.审查责任
(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
(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该集体讨论决定。
(3)制做处罚决定书。
4.告知责任
(1)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2)行政机关做出勒令停产歇业、吊销许可证或则执照、较大数额罚金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召开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辩解或则听证情况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根据、履行方法和年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根据
1.《武汉市城市绿化细则》第五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则进行检测时,执法人员不得多于二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则有关人员出示护照。当事人或则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寻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并协助调查或则检测,不得阻碍。寻问或则检测应该制做口供。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则之后无法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该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则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则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按照不怜悯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规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规事实不能创立的,不得给与行政处罚;(四)违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则重大违规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解。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该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则证据创立的,行政机关应该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辩解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或则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创立;当事人舍弃陈述或则辩解权力的除外。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与行政处罚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应该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载明下述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则名称、地址;(二)违背法律、法规或则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根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法和年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年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图章。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该在七日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限内,给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述举措:(一)到期不收取罚金的,每日按罚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金;(二)按照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赃物拍卖或则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金;(三)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职责边界
无
主办机构
上海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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