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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

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自治区物价局2010年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后依然亏损的情况,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申请》。接到申请后,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汇报了有关情况,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启动了价格调整程序,对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2013年三年的成本进行了监审。并对银川市周边的城市的水价进行了调研,经统筹考虑提出了调整方案。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一批中介服务费标准和放开下放部分商品服务价格的通知》(宁政发〔2014〕112号文件)将银川市自来水价格下放到银川市人民政府管理,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长沙市水价,并与自治区物价局沟通,现将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价的范围和项目

调价的范围:为银川市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及银川综合保税区的城市供水价格。

调价的项目: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对居民用水价格暂不进行调整。

二、自来水调价理由和依据

㈠发挥价格杆杠作用,有利于提高用户节约用水意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为银川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创造条件,为银川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㈡充分体现自来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

㈢通过水价结构性调整,补偿合理的供水成本和费用支出,使企业现阶段能够达到保本微利;

㈣根据周边城市水价情况,本次只暂对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进行调整,通过对水价的结构调整,使水价逐步达到:“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合理水平,使企业具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调价原则

㈠合理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

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定额水价和超定额加价。

㈢为了保障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居民用水价格仍执行原水价。

四、价格调整的标准

㈠非居民生活用水

定额内由2.60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由于建筑施工用水情况复杂,原则上装表计量收费,无法计量的建筑施工用水价格,按照建筑面积4.95元/平方米执行。

超定额价格按《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㈡将执行居民水价的公共绿化用水调整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30元/立方米。

㈢特种行业用水

定额内由18元/立方米调整为20元/立方米;超定额由现行28元/立方米调整为34元/立方米。

㈣将转售热水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经营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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