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后,费用统一缴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与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登记参加。两种保险的参与;
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直接增加生育保险种类,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投保。
一、缴费率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之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标准保持不变。
2. 支付基础
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当一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现行规定保持不变。合并实施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标准统一确定。
3. 补缴保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两险或者参保单位遗漏、隐瞒参保人员和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前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合并。执行合并实施前的规定;缴纳合并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缴费按照新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相加计算。
4.生育保险费用包括
1.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政策规定的生殖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输卵管输精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乘以规定的休假天数计算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个人工资标准的,按规定全额计算发放,低于个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五、相关人员待遇
1、生育津贴和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资事业单位等人员)的工资不得重复享受。
2.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失业配偶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的,待遇标准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异地医疗保险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3.用人单位在职工失业前为参保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但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其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六、缴费享受时间
合并实施后,新增参保单位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自缴费次月起连续满6个月。两险合并前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新单位继续保持保险关系并在3个月内缴纳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享受工作单位变动期间的待遇。生育保险待遇;
七、不缴纳生育保险的范围:
违反国家生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产生的费用,应当在其他保险或其他赔偿责任范围内支付(如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 , 医疗事故等) 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