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5日,引人注目。2012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习近平为新一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当天,习近平和他的6位政治局常委搭档出现在中外记者面前——新领导集体首次亮相。
从2012年11月15日到2013年2月22日,新领导集体履新百日。
一百天,是共和国前行步履的又一次启程。
十句话,是执政党反腐倡廉的又一次宣示。
一百天,让我们看到了中央新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务实之举。
十句话,让我们感受到了中央新领导集体反腐倡廉的决心、思路和工作力度。
一百天里,日日新风扑面……十句话中,句句重音环耳……
第七句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最终会走向腐败。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指出,如果没有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那廉洁自律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比喻朴素、形象。编织这个笼子的“材料”是法律和人民监督,并由此形成三个机制——
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制度是根本。而落实制度的过程就是编紧“笼子”的过程。
我对这句话最为关注。
1787年的费城会议上,美国先贤们起草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从17xxx3月4日该宪法生效以后,200多年来不但从未修改过一个字,而且为世界各国纷纷效尤,成为许多国家立宪的参照体。尤其在美国联邦法院批准这部宪法之际,因没有把《独立宣言》中所肯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内之时,17xxx4月,第一届美国国会开始运转后,又于当年的9月25日写入并通过10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更是叫人击节称赞。
在《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修正案,该条款开宗明义地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该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公民的这些权利。此即着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被称作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数百年来成为美国人民自由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美国人民看得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群众,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只有法治和宪政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因此面对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虽然美国的先贤们已经设计了精密的防火网,即:国家权力一方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的各邦将自己的权力部分让渡给联邦),另一方面,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这是美国宪法第1条的内容),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这是美国宪法第2条的内容),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是美国宪法第3条的内容),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而认定其“违宪”。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虽然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2/3的票数再否决。国会、总统、法院三道防护网,该设计处处体现出了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设计精巧可谓良苦用心。但即便如此,美国人民仍不放心,依然强烈要求在联邦宪法的修正案----权利法案中规定“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即便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但如果该法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该法案就是非法的。《权利法案》为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洪的美国人民,架起了最后一道也即第四道防护网,她所保障的是一个个鲜活的、具体的个体的权利,即“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抽象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权利”。
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人民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的权利。如果不受限制,那么作为“人民代表”的立法机关,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和剥夺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美国民众看来,个人权利比所谓“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因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而人民则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公民个人组成的。没有公民个人,就没有人民这个集体,再谈人民这个概念也就没有任何意义,进而也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政府。而且,人们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人的这样或者那样的权利。如果通过人民意愿建立起的政府,不能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甚至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那么建立政府也就没有意义了。正如极力鼓吹公民权利并亲自起草法案,被称作“权利法案之父”的乔治·梅森所言: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什么劳什子的美利坚合众国了。这是一种多么认真和顽强的精神啊!
翻开历史书:秦始皇统一全国最大的功绩就是统一度量衡,没有一个统一的度量衡,就凭良心交易,这世界不知道会乱成一个什么样!度量衡是生产、生活、交易的一个标准,国家法律则是一个管理人类社会的一个标准,如果一个国家不用法律来管理社会,而是某些人鼓吹的他们的信仰来管理社会,结果会怎样?中国有个这样的教训!中国封建社会就开始建立了法律(古装电视剧常听到根据大宋律、大清律),为什么还有很多冤假错案,老百姓期盼包清天呢?原因有二:
一、那时的法律都比较粗约,大宋律、大清律总共多少条?不会超过二、三十条吧?对同样的一个案件,执法者就有很大空间根据个人判断!就好比用一个精确到米的尺子去量一个人的身高:一米多,多多少呢,不同量的人有不同判断!包青天来判断就偏向有利于老百姓的结论,贪官来判断就偏向权贵的结论!当我们把尺子精确到厘米、毫米,审判者个人影响是不是会变得非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