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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现将限价制定结果的公示(附有关事项说明)

相关投标企业:

根据辽宁省《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辽卫发〔2017〕27号)的规定,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限价挂网采购药品的限价进行建立,现将限价制定结果给予公示,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示内容

根据《实施细则》限价制定规则,取全国各地现行采购价(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最低三个省的平均价与河北省现行采购价两者之间的低值。限价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型号的价格单位计算,限价制定单位以附录中标明内容为准。限价依据与所投产品剂型、规格、包装难以完全对应的辽宁药品集中采购网,取同制造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型号、不同包装的现行采购费用根据差比价计算该产品的限价,按照不同包装、不同型号的优先级别计算。本次仅对审核通过产品的限价进行公示。申报多个包装规格的产品,仅制定并公示最小包装型号产品的限价。限价公示内容如下:

1.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限价挂网采购药品的限价(详见附件1)。

2.无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制剂产品中标价成为限价制定根据的限价挂网采购药品(参看附件2)。根据施行细则的要求辽宁药品集中采购网,对该类产品将组织人士议定限价并发布。

二、申诉受理

对本次限价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注册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进入2015年药品招标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在系统内进行网上申诉,具体操作方式详见《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限价挂网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附件3)。网上申诉后,在系统内打印相关申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打印的申诉内容和相关纸质申诉证明材料逐页加盖印章后提交。

申诉材料需要由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如果确实能够由企业授权代表提交的,企业需再次委托申请上诉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附件4)和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投标企业提出上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根据,如对其它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诉受理时间

1.网上公示及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7月7日。

2.纸质申诉材料接收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7月7日(周日及节假日休假),每天晚上9时至11时,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纸质申诉材料提交地点

上海市和平区南宁北街2号综合楼A座6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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