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根据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处超额10%至30%的罚款; (二)留存现金超过批准的库存现金限额的,处以超出部分10%至30%的罚款;(三)使用不符合金融制度规定的凭证代替的库存现金将被处以代金券金额10%至30%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开户银行批准的取款金额和使用范围扣留现金的,处所缴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的单位现金管理制度,按借用金额的10%以上30%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
(一)账外留存公款的,处留存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二)现金结算较转账结算给予优惠的,处以交易金额10%至50%的罚款; (3))仅接受现金,不接受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将处以交易金额10%至50%的罚款; (四)开户单位未采用转账结算方式购买国家规定的特殊管制商品的,处以交易金额10%至50%的罚款。 买卖双方将被处以全额50%的罚款; (五)使用转账凭证获取现金的,按金额的30%至50%罚款; (六)有目的伪造现金的,处金额5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转账凭证获取现金的,按金额的30%至50%罚款; 如果您使用您的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取现金,您将被处以提取金额30%至50%的罚款; (八)使用您的账户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取现金的,将被处以提取金额30%至50%的罚款; (8)如果您使用账户提取现金,将被处以提取金额30%至50%的罚款; 个人储蓄存入银行的单位现金管理制度,处以存入金额30%至50%的罚款; (九)变相发行货币,以票据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处以发行或者流通金额30%的罚款。 罚五十。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