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扶贫工厂(场)顺利推进,实现扶贫目标单位现金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审计、检查、监督等提出的问题,按照《苏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扶贫局、苏州市审计局关于全面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通知》(苏财农[2017]255号)、《萧县《全面推进扶贫工厂(场)建设》(孝府〔2017〕44号)、《关于建立各部门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孝府集团〔2017〕105号)、其他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扶贫厂(场)资金是指市、县财政各投入2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村扶贫厂(场)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条 扶贫工厂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由乡镇以村为单位监督管理。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扶贫工厂(场)建设进程的协调和指导。
第三条 各乡镇要研究制定扶贫工厂(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扶贫工厂(场)租赁使用、财政补贴等具体措施,探索建立风险协作机制。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利益共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扶贫工厂(场)良好运行。
第四条 扶贫工厂(场)建设必须注重实用性,充分利用闲置老村、废弃工厂、校舍、贫困村空地,支持项目化推进,积极组织引导劳动力——贫困村企业集约化。 建立扶贫厂(场),引导周边村贫困人口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来料加工制造等; 为充分调动企业帮扶积极性,还可在工厂企业内部设立“扶贫车间”。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县财政局将扶贫厂(场)资金预拨给乡镇财政所。 乡镇财政所要实行专账核算、专账存放、专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条 严格保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会计到项目。 各村自行实施扶贫厂(场)建设项目,通过村级“四讨论、两公开”确定建设方式和建设主体。 手续齐全、规范,并按规定程序向乡镇财政室报账。
第七条 扶贫厂(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度、管理责任制、监督跟踪制度和监督抽查制度。 扶贫厂(场)资金接受县财政局、县纪检监察局、县扶贫局、县审计局的指导、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扶贫项目公开内容应当包括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绩效目标、受益群体、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管理等。举报热线等
第九条 扶贫厂(场)建设必须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讨论,选择适合发展、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扶贫厂(场)建设项目,行政村公示(公示图像数据必须保留)不少于7天。 公告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 乡镇根据贫困村发展需要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逐级审核申报工作,根据县建设批复意见,组织建设扶贫工厂(场)领导小组。 对建成的扶贫厂(场),及时向县建设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第十条 扶贫工厂资金可用于扶贫工厂(场)的建设、改建、扩建。 资金还可以以入股或分红的形式投资工厂(项目),获取资产回报。
第十一条 扶贫厂(场)的所有权实行集体所有,扶贫厂(场)产生的效益用于村级扶贫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扶贫厂(场)建设以村为建设主体单位现金管理制度,乡镇负责督导。 下一步,该村将自主使用或招商引资。 乡镇将对入驻扶贫工厂(场)的企业经营情况、贫困人口就业比例、脱贫情况进行管控。 管理、监督和指导人口、就业、收入标准等工作。 负责辖区人力资源信息动态管理,健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需求与扶贫工厂(场)就业需求的信息对接和动态协调机制,切实发挥扶贫工厂作用(字段)。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对乡镇扶贫厂(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指导,并报告检查结果; 及时召开调度会,召集乡镇负责人向扶贫厂(场)汇报情况。 ) 施工状况; 每周进行进度统计,并对乡镇、村庄进行排名; 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资金和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乡镇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对所辖村扶贫工厂(场)的项目规划、实施和运行进行全程监督,进行分级考核,实行专项调度,确保各村有效完成扶贫工作。根据需要完成任务。 做好宣传和资金管理工作。 并自觉接受财政、扶贫、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贫困村村级扶贫厂(场)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挪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