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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现金管理制度单位现金管理制度,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根据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l)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处超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二)留存的现金超过批准的现金库存限额的,处以超出部分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不符合金融制度规定的凭证代替库存现金的,处以凭证金额10%至30%的罚款;

(4)未经批准提取现金或不遵守开户银行批准的取款金额和使用范围的,将被处以取款金额10%至30%的罚款;

(五)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的,处借借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

(l)账户外留存公款的,处留存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二)现金结算较转账结算给予优惠的,处以交易金额10%至50%的罚款;

(三)只接受现金,拒绝接受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处交易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开户单位未采用转移结算方式采购国家规定的特殊管制商品的,对买卖双方处以采购金额50%至全额的处罚

(五)使用转账凭证提取现金的,将被处以提取金额30%至50%的罚款;

(六)捏造目的获取现金的,处所获取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七)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取现金的,处提取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八)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形式存入银行的,处以存款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九)变相发行货币,并以优惠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处以发行量或者流通量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