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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科大领导干部约谈办法

日期:2019-06-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桂林科大领导干部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深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广西高等学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学校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信访约谈和诫勉约谈。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约谈对象为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五条 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上级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党风、政风、教风等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诫勉约谈。在监督检查、上级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问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不到位;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履职缺位、错位、越位,群众意见较大;其他情节轻微的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违纪问题,可以对其进行诫勉约谈,进行诫勉。

  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约谈由学校纪委实施。约谈人一般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或者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党委约谈。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需进行约谈的,由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分管校领导或相关校领导审批;

  (二)约谈人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前,须明确主谈人。约谈人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准备好约谈提纲;

  (三)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八条 约谈应当在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场所进行。约谈人应设立专门场所作为约谈室。

  约谈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和需要了解核实的问题;

  (二)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询问,并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约谈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并要求约谈对象明确表态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约谈应做好谈话记录,约谈对象应在记录上签名确认。约谈相关书面材料由约谈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保管。

  第十二条 约谈后由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应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

  (二)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三)约谈后拒不整改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四)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约谈实施前,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二)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与本单位干部、教职工开展约谈,具体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2008年7月颁布的《z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规定》(桂电纪[2008]5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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