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工贸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ldquo;科研经费rdquo;)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
工贸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z省有关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账号,集中核算管理。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在学院财务部门的指导和审计部门的直接监督下,科研经费由科研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使用。
1.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查、到款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审批、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
2.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
4.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同时自觉接受学院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5. 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科研经费是指由学院教职员工以z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或合作单位申请获得的经费。包括科学研究、中间试验、技术推广、开发研究、新产品试制、科技项目论证、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项目的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院级项目经费、项目配套经费四大类别。
1.纵向项目经费是指政府部门(国家、省部、厅局、地市)、科研单位(院、所)、学术团体(各高教学会、教指委)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2.横向项目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公司及个人资助或捐赠的项目经费;
3.院级项目经费是指从学院事业经费中划拨的资助院级教科研项目经费;
4.项目配套经费是指按学院有关政策,从学院事业经费中划拨的给予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五条 院级项目经费资助标准:重点专项研究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一般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3~2万元。青年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2~0.6万元。有人才引进科研起动经费的教工,院级项目资助经费从其启动经费中划拨,标资助准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 项目配套经费资助原则及标准:对以z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或第一署名合作单位,并且其项目下达单位要求配套的纵向项目,学院给予一定的配套,标准如下:
1.国家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10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3万元;
2.省部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7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2万元;
3.广州市级、省厅局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5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1万元;
4.地市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3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5万元;
5.科研单位项目:依下达项目的科研单位级别按上述第六条第1、2、3、4款资助标准的50%配套经费;
6.学术团体项目:中国高教学会、教育部教指委类项目按批准经费的5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3万元;省高教学会、省教指委类、各专业研究团体类项目按批准经费的3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2万元;
7.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5万元;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3万元;厅局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2万元;各高教学会、教指委类、专业团体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1万元。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及支出比例
第七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 经费使用: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则按学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院级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学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管理费、设备租用购置费、实验能源材料费、科研活动费、图书资料费、科技协作费、成果鉴定费、劳务费、特支费、信息交通费等。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及支出比例参考下表:
序号 | 开支类别 | 指标內涵 | 经费支出比例 | |
推荐 | 最高 | |||
1 | 管理费 | 指学院课题申报、全院性大型学术活动、院校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成果奖励、院级项目立项及结题评审、学院学术委员劳务等费用。 | 纵向项目2% 横向项目4% 院级项目不收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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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备租用 购置费 |
指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而发生的: (1)院内外设备租用费; (2)经批准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
20-30% | 纵向50% 横向60% 院级50% |
3 | 实验能源 材料费 |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使用或消耗的低值易耗品费用。 (1)原材料、试剂、药品、能源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2)计算机配件、办公用品(需附清单)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
10% | 纵向20% 横向40% 院级20% |
4 | 科研活动费 | 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发生的: (1)项目组成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的差旅费; (2)研究过程中需组织或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含咨询会、研讨会、论证会、鉴定会)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评审费。 |
20-40% | 纵向50% 横向60% 院级50% |
5 | 图书资料费 |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资料搜集(含复印、打印、誊录、翻印、翻译、必要的图书购置)以及材料提交(含成果报告、论文的打印、复印、印刷)等费用。 | 5% | 纵向20% 横向30% 院级10% |
6 | 科技协作费 | 指项目研究中需由外单位承担的计算、测试、试验、分析、加工等所需费用。 | 纵向10% 横向10% 院级5% |
纵向20% 横向50% 院级10% |
7 | 成果鉴定费 | 指研究成果鉴定、论文发表、著作出版、专利申请等费用。 | 20-40% | 60% |
8 | 劳务费 | 指项目研究工作开展临时用工劳务等费用。 | 纵向5% 横向30% 院级3% |
纵向10% 横向60% 院级5% |
9 | 特支费 | (1)指开展项目研究活动接待用餐等费用。 (2)横向项目交通费(含租车费、的士费、汽油费、路桥费等)及按有关规定缴纳的税费等 (3)说明:纵向项目按下达单位管理办法执行,院级项目不能报特支费。 |
纵向5% 横向10% 院级0% |
纵向10% 横向35% 院级0% |
10 | 信息交通费 | 指因项目工作开展而发生的: (1)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中介费; (2)项目组成员通邮、通讯、上机上网费、市内交通等费用。(院级项目市内交通不能报的士费) |
纵向3% 横向5% 院级2% |
纵向10% 横向20% 院级5% |
备注:1.除项目管理费外: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在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整表中各类别经费支出比例,但不得超过表中各类别所规定的最高比例值。 2.所有报销票据应符合财务相关规定,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的应用支票支付。 |
第九条 专家咨询评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专家的费用。咨询评审费不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评审费的支出总额,纵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30%。
第十条 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课题组成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院级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纵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60%。
报销项目劳务费时须填写“劳务费发放表”,对发放给院外人员的劳务费,须由本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名,财务处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发放给院内教职工的劳务费,财务处将劳务费划入工资账号或发现金,但需与其工资收入一起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科研活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所组织或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是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外出参会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报销科研活动费,须提交活动及会议组织的相关文件或会议通知安排。
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须提交主办单位邀请函和详细计划等材料,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应由出资方、研究方、中介人(不参与该科研项目)三方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横向项目的中介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成果转让的中介费不超过总收入的10%。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拨款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拨款按合作合同(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院级项目按批准下达资助经费总额由财务处在当年学院事业经费中直接拨款。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根据下达经费总额调整经费使用计划,并编制科研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专项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专用账号。在项目完成期限内,经费可跨年度进行使用,对于获准延期的项目经费可跨年度开支。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的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研处根据合作合同(协议)书中的经费分配比例,并协同财务处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子课题负责人账户。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科研经费报销,其经费支出,在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使用支出比例范围内,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1.纵向项目报销时,0.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0.5万元至1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2.横向项目报销时,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1万元至3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3.院级项目报销时,按学院现有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院级项目,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超出经费预算或支出最高比例标准的部分经费支出,在总经费不超支的情况下,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同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十八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鼓励项目组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以改善学院教科研条件。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如单价超过80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单价未超过800元,按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横向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或按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如单价超过50元(含5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作为图书馆藏书,按照学院图书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如单价未超过50元,由项目组成员直接拥有。对于横向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或按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由国外或国内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凡被撤消或中止经费使用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经费使用。对于院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通知撤消项目或中止经费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科研经费核销手续,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橫向项目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必须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对于院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三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后,财务处管理人员清理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办理科研经费结算手续。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橫向项目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其结余经费作如下处理:
1.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2.院级项目从结题验收通过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结余经费清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有下列情况的,所发生费用从本人以往结余经费中支出(结余经费不足的不追加经费)。
1.申请专利费;
2.专利获批准之日起3年的专利维护费用;
3.项目成果(论文)在有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版面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退休仍有在研项目未结题的,视其身体健康状况,可继续承担完成其在研项目并使用科研经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组,将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责成该项目组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个人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 end --
篇2:华南大学非医科类学生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华南大学非医科类学生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为了加强实习经费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提高实习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实习教学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教学的类型
本办法中所指的实习包括非医科类专业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专业实习(课程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等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实习环节。
二、实习经费使用的范围
1.实习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学生实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带队教师的差旅费,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指导费、协作费;专业实习经费中的10%用于协作费用。
2.实习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突破预算,节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实习经费拨付标准
1.课程实习确实需要到市内其他单位实习的学校可派车接送。
2.金工实习和电工电子实习,每生每天10元。本项经费单独核算,根据年度教学计划核算后直接拨付给工程训练中心。
3.专业实习经费标准:工科类(含核物理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每生560元;艺术类学生在校期间每生800元;文、理等其他类学生在校期间每生440元。
4. 学校根据学院各专业生均实习经费分配方案及学院年度实习教学计划,核算后按年度拨付给学院包干使用。
四、实习经费预算编制、拨付及使用
1.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按专业、实习类型编制出包干额度内的生均实习经费分配方案,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
2.各学院于每年11月3 0日前,根据培养方案及各专业生均实习经费分配方案,将下一年的年度实习计划及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审核,财务处根据学院年度实习经费预算将实习经费划拨到学院。
3.各专业可以依据不同的实习地点对实习经费进行重新分配。
五、实习经费核报程序
1、各专业原则上必须按年度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如需变更年度实习计划,必须提前2周书面报告教务处。
2、实施实习教学前2周,需向学院和教务处提交专业班级实习教学计划表。
3.实习经费的报销要按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4、需在实习结束一个月内(假期顺延)报完帐,并将实习总结报告交学院备案(实习总结报告包括实习安排、实习质量、实习经费使用、实习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船山学院学生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华南大学本科生生均实习经费分配方案
附表2:华南大学本科生年度实习计划及实习经费预算表
附表3:华南大学本科生专业班级实习计划表
篇3:华南大学临床教学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华南大学临床教学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床教学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保障临床教学顺利进行,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学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医学教育的改革要求和临床教学工作的发展变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临床见习教学经费安排标准:
1.临床见习教学费:临床见习教学专业包括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卫生检验、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等专业。对于在临床学院或基地进行见习教学的专业,见习教学经费标准为2400元/生•年(考虑到船山学院见习生的特殊性,增加100元/生•年)。见习教学经费包括:教师教学课时费(含见习及技术人员课时费)、教学管理人员及脱产教学人员的工资与奖酬金、教学低值易耗费(不少于1万元/年•单位)、教学家具维修费(不少于1万元/年•单位)、学生生活房租水电费、学生活动费(20元/生•年)以及医院内各相关教研室的少量管理费等。对于不进临床学院或基地进行见习教学的麻醉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适当的低值易耗费
2.实习前强化训练费:30元/生•年。
第二条 临床见习教学管理经费安排标准:
1.见习生行李运输及搬运费:40元/生•年(含见习学生进临床学院及学期中学生交换,共两次)。
2.见习生管理费:50元/生•年(包括期中教学检查、课表下达、试卷制备等开支)。
第三条 临床实习教学经费安排标准:
本省实习费每人每月 50元,外省实习费每人每月100元。原则上外省实习人数不超过实习总人数的10%,超过部分费用自理。
第四条 临床实习教学管理经费安排标准:
1.上、下点经费:按实习生下点和返校两批学生总人数计算,车费50元/生,行李运输费40元/生。
2.实习补助费: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新院补助600元/生•年,其它地区不予补助。
3.实习生房租费:按上年的实际支出作为下年的预算,由职能部门根据租房协议据实结算,专款专用。
4.协作费:根据实习生(包括临床教学学生)规模划拨。护理专业的实习生按每实习单位1000元给予医院护理部。 每单位其它专业学生人数按5~10人,1900元;11~20人,2400元;21~50人,2900元;51~100人,3900元;100人以上,4900元计算,给予医院科教科。
5.临床技能考核费:100元/生•年(包括专家和管理人员的差旅及考试费用)。
6.实习管理费:包括差旅费、印刷费、电话费、邮资费等,100元/生•年。
7.其它教学费用:30元/生•年。
第五条 经费管理办法:
1.本着精心管理、专款专用、合理开支、保障需要的原则,管好用好临床教学各项经费。
2.临床教学各项经费由各相关学院按照上述计算标准提出经费预算计划,报教务处汇总、审核,财务处办理划拨手续。
3.临床教学各项经费归口临床教学管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 经费使用办法:
1.临床见习教学经费和临床实习教学经费由各临床教学医院(基地,下同)掌握使用。在学生到医院后,由相关学院提交具体人数,报教务处核准,主管校长审批。财务处在3个月内将款项拨付到相应医院。
2.对学生上、下点经费的使用,教务处要考虑专业人数成批情况予以调整,学院超过150人的每生每年按85元计算,等于和低于150人的每生每年按110元计算。
3.对实习学生管理费的使用,教务处要根据学生人数作出调整,学院超过150人的每生95元,等于和低于150人的每生110元。
4.对实习生房租费的使用,由教务处主持,相关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租价格和租房数量,共同确定经费数额。
5.经费报销按照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华南大学临床教学与实习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医发[2003]2号文件及其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八条 船山学院临床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