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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苏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9-09-1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州苏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州苏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

  州苏大学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和省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社会资金(经费来源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应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合同文本根据项目合同类别在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网站下载。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审核(重点和重大项目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审核)后,加盖州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代理人名章方有效。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学校财务系统实际发生数据编制财务决算、以书面形式递交验收报告或附结题总结报告,报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备案。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支出预算的,按支出预算执行;没有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支出预算,并签署承诺书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条项目中代办和外包加工仪器设备费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的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费用。上述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实行配套,配套经费以到账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30%给予配套,并单独建卡管理。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其中科研协作费、代办仪器设备费须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加批;出国费用须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加批;临时用工费用须由人事处加批。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根据需要列支,硕士生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博士生(后)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退休返聘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临时用工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和学术报告酬金每人每次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到账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5%提取,其中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50%用于科研业务运行,50%用于科研业务接待)。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总经费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30%提取设备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

  第十六条学校对横向项目实行立项奖励。立项奖励费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实际到账款扣除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的30%。立项奖励费从该项目配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购买一定金额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支出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可以设立二级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与二级子项目负责人签定协议,协议中包括二级子项目预算内容。对3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多个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完成后,结余经费经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批准后可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方式一,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可作为课题组自主研发经费。

  方式二,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用于投资入股或作为注册资本成立高科技企业,股权或股权收益80%归课题组相关人员所有,其余20%归学校。

  第二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并至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且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项目,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是指横向项目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项目的重要性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州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条例(自然科学类)》(苏大科技〔2013〕14号)文件同时废止。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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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苏州大学学科经费管理细则

  苏州大学学科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学科经费管理,在执行上级部门对学科经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科经费包含江苏高校优势学科经费、省一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其它各类使用中的学科经费。

  第三条 学科经费投入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增强学科综合实力。学科经费应该用于学科优质资源、创新团队、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等方面的建设。

  第四条 学科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关责任。学科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学科经费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学科秘书协助学科负责人管理学科经费,负责对学科经费每笔原始报销凭证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初审,并报学科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是学科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学科经费的预算、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单笔超过10万元)等需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与学科建设相关人员才能使用学科经费,报销事项须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学科经费报销流程详见附件。

  第八条 学科经费应按预算实施,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学科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严禁用虚假经济事项套取学科经费。对一些特定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1、学科建设经费禁止采购办公家具、办公用品、耗材、电脑、数码相机、摄录机及其他可用于个人消费的电子产品。若确需用于学科科研条件改善(如实验室、资料室等建设),需单独提交申请报告,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一次性采购完毕。

  2、实验材料(包括各类实验耗材、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劳保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应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布的《苏州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自行采购的实验材料不能从学科经费中列支。

  3、分析测试费(包括测序费):凡学校具备分析测试条件的须在校内测试,校内测试不能及时完成或者校内缺少相关设备的可以到具备条件的其它高校、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以及拥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在同一家检测机构一次检测费用达5000元或者累计达1万元的必须签订正式检测合同,并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4、针对学科建设的论证、评审和咨询等所发生的劳务费才能在相关学科经费中支出。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5、出国(境)交流访问:应严格执行学校出国(境)管理办法。申请时需提供明确的出国(境)交流访问任务、日程安排、对方联系人及预算清单到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报销时需提供总结报告、预算及决算清单,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6、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教授、副教授需有口头报告。报销时需有口头报告邀请函。若会议不提供口头报告邀请函,需提供有本人口头报告的会议日程表。严禁借参会之名处理个人私事。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

  7、组织国内外会议:不得超过会议经费预算。原则上只支持主办会议,对协办会议将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应优先使用收取的会务费及赞助等形式的自筹经费,不足部分才能从学科经费中资助。需至少提前2周向学科建设办公室申请,会议开始前1天将会议详细日程和参会人员名单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报销时需提供申请表、经费预算表、决算表、会议总结、会议日程和参会人员名单,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8、对于由几个经费来源或者由某个学科经费的几个分项共同负担的大额会议费等费用支出,申请或报销时应注明分摊依据。

  第九条 各学科负责人和经费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报销规定,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学科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务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学科经费的,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学科经费报销流程

  1、学科秘书按照预算对项目每笔报销经费进行初审并签字;

  2、学科负责人对报销项目进行审批;

  3、单笔超过10万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4、特殊项目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见下表);

  5、财务处审核报销。

  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报销的项目

  序号

  报销项目

  备注

  1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

  走网上流程

  2

  主承办国际、国内会议

  需要提前申请,表格下载

  3

  出境参加国际会议(含旅费)

  需要提前申请,表格下载

  4

  出版资助

  需要填写资助出版申请,表格下载

  5

  专家咨询费

  需提供论证、评审和咨询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6

  讲课费

  需提供海报等证明材料

  7

  使用学科经费,并用学校合同章与外单位签订合同

  需提供相关材料

  8

  用车费

  若发生在诸如会议上的专家接待,统一打包于会议预算中,不单列报销;若发生在临时性的专家讲学报告等活动中,与专家住宿、差旅费、讲课金等一并报销,不单列报销

  9

  在同一家检测机构一次检测费用达5000元的或者累计达1万元

  需有分析测试合同,附详细测试清单。社会检测机构(非高校和研究院所)承担的检测,需提供相应的检测资质复印件。

篇3:州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州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等上级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学校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校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经费的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二级学院(部)、校内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4、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的指导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以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协作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为保障课题支撑条件,落实对课题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经费。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课题,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实行间接经费管理项目的间接费用的预算比例

  间接费用的项目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三章经费到款和立项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六条间接费用按照项目合同书中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七条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有间接费用预算类别的项目管理费按《州苏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学校提取管理费的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二级单位,单独建卡,专款专用,其中50%用于科研业务运行、50%用于科研业务接待。

  第九条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间接费用、管理费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间接费用、管理费予以退还。

  第十条上级管理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则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承担校外各级(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学校在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可作为降一个等级的项目进行认定。承担校内各级(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按校内项目认定。

  第十二条我校教师以企业名义申请的纵向项目,获批后如下达项目经费的60%以上划拨至我校财务处,则学校在考核、评估、职称评审时可作为同级别的纵向项目进行认定。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严格依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实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及校内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研制的仪器设备中,列支的设备的附件、配件(如相机、电脑、手机等)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但报销时需作说明,并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根据需要列支,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生每人每月100-3000元,博士生、博士后每人每月100-5000元,聘用的其他科研用工每人每月100-50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十八条绩效支出经费由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卡管理,由项目组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作(或协作)单位的科研项目,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进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提供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项目经费结余部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2014年1月1日起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配套费、立项奖按原规定执行,其他管理规定按本办法执行。凡是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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