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科经费管理细则的相关参考范文,苏州大学学科经费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学科经费管理,在执行上级部门对学科经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学科经费包含江苏高校优势学......
苏州大学学科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学科经费管理,在执行上级部门对学科经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科经费包含江苏高校优势学科经费、省一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其它各类使用中的学科经费。
第三条 学科经费投入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增强学科综合实力。学科经费应该用于学科优质资源、创新团队、人才培养和科研创新等方面的建设。
第四条 学科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关责任。学科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学科经费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学科秘书协助学科负责人管理学科经费,负责对学科经费每笔原始报销凭证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初审,并报学科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是学科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学科经费的预算、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单笔超过10万元)等需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与学科建设相关人员才能使用学科经费,报销事项须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学科经费报销流程详见附件。
第八条 学科经费应按预算实施,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学科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严禁用虚假经济事项套取学科经费。对一些特定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1、学科建设经费禁止采购办公家具、办公用品、耗材、电脑、数码相机、摄录机及其他可用于个人消费的电子产品。若确需用于学科科研条件改善(如实验室、资料室等建设),需单独提交申请报告,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一次性采购完毕。
2、实验材料(包括各类实验耗材、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劳保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应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布的《苏州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对自行采购的实验材料不能从学科经费中列支。
3、分析测试费(包括测序费):凡学校具备分析测试条件的须在校内测试,校内测试不能及时完成或者校内缺少相关设备的可以到具备条件的其它高校、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以及拥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在同一家检测机构一次检测费用达5000元或者累计达1万元的必须签订正式检测合同,并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4、针对学科建设的论证、评审和咨询等所发生的劳务费才能在相关学科经费中支出。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5、出国(境)交流访问:应严格执行学校出国(境)管理办法。申请时需提供明确的出国(境)交流访问任务、日程安排、对方联系人及预算清单到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报销时需提供总结报告、预算及决算清单,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6、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教授、副教授需有口头报告。报销时需有口头报告邀请函。若会议不提供口头报告邀请函,需提供有本人口头报告的会议日程表。严禁借参会之名处理个人私事。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
7、组织国内外会议:不得超过会议经费预算。原则上只支持主办会议,对协办会议将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应优先使用收取的会务费及赞助等形式的自筹经费,不足部分才能从学科经费中资助。需至少提前2周向学科建设办公室申请,会议开始前1天将会议详细日程和参会人员名单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报销时需提供申请表、经费预算表、决算表、会议总结、会议日程和参会人员名单,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才能报销。
8、对于由几个经费来源或者由某个学科经费的几个分项共同负担的大额会议费等费用支出,申请或报销时应注明分摊依据。
第九条 各学科负责人和经费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报销规定,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学科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务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学科经费的,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学科经费报销流程
1、学科秘书按照预算对项目每笔报销经费进行初审并签字;
2、学科负责人对报销项目进行审批;
3、单笔超过10万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4、特殊项目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见下表);
5、财务处审核报销。
需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报销的项目
序号
报销项目
备注
1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
走网上流程
2
主承办国际、国内会议
需要提前申请,表格下载
3
出境参加国际会议(含旅费)
需要提前申请,表格下载
4
出版资助
需要填写资助出版申请,表格下载
5
专家咨询费
需提供论证、评审和咨询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6
讲课费
需提供海报等证明材料
7
使用学科经费,并用学校合同章与外单位签订合同
需提供相关材料
8
用车费
若发生在诸如会议上的专家接待,统一打包于会议预算中,不单列报销;若发生在临时性的专家讲学报告等活动中,与专家住宿、差旅费、讲课金等一并报销,不单列报销
9
在同一家检测机构一次检测费用达5000元的或者累计达1万元
需有分析测试合同,附详细测试清单。社会检测机构(非高校和研究院所)承担的检测,需提供相应的检测资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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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州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州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等上级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学校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校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经费的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二级学院(部)、校内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4、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的指导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以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协作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为保障课题支撑条件,落实对课题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经费。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课题,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实行间接经费管理项目的间接费用的预算比例
间接费用的项目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三章经费到款和立项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六条间接费用按照项目合同书中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七条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有间接费用预算类别的项目管理费按《州苏大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学校提取管理费的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二级单位,单独建卡,专款专用,其中50%用于科研业务运行、50%用于科研业务接待。
第九条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间接费用、管理费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间接费用、管理费予以退还。
第十条上级管理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则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承担校外各级(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学校在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可作为降一个等级的项目进行认定。承担校内各级(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按校内项目认定。
第十二条我校教师以企业名义申请的纵向项目,获批后如下达项目经费的60%以上划拨至我校财务处,则学校在考核、评估、职称评审时可作为同级别的纵向项目进行认定。
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严格依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实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及校内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研制的仪器设备中,列支的设备的附件、配件(如相机、电脑、手机等)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但报销时需作说明,并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根据需要列支,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生每人每月100-3000元,博士生、博士后每人每月100-5000元,聘用的其他科研用工每人每月100-50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十八条绩效支出经费由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卡管理,由项目组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有合作(或协作)单位的科研项目,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书和任务书进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提供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项目经费结余部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2014年1月1日起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配套费、立项奖按原规定执行,其他管理规定按本办法执行。凡是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3: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研科研项目经费,依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教研科研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帐号内。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须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研处、财务处是教研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学院教研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列入国家、部委、省厅、地市等教研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纵向项目);
(二)学院从事业费中划拨的教研科研经费(院级项目);
(三)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四)其它经费(横向项目)。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教研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打印、誊录、翻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成果印刷费:项目成果报告、论文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版面费,著作出版费;
(三)计算机耗材和使用费:项目研究需要的软盘、打印机耗材和打印纸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上机上网费(不含项目组成员家庭上网包月费),软件购置费;
(四)国内调研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含差旅补贴)、调研问卷印刷费;
(五) 学术会议费:为完成项目必须参加的学术会议费;
(六)小型会议费: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研讨会议费;
(七)实验材料费:项目研究用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八)仪器设备费:项目工作计划中批准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九)协作费:项目研究中需由外单位承担的计算、测试、试验、分析、加工所需费用。
(十)管理费: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会议费,专家评审费,教研科研奖励费用,水电费,专利费等。
(十一)劳务费: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和临时用工劳务费。
(十一)特支费: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接待用餐、市内交通和中介等必须的费用。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到学院帐户后,学院财务处及时通知科研处,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在2周内办理经费启用手续。院级项目在立项通知书下达2周内办理经费启用手续。
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报科研处后,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院级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和项目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在办理项目经费启用手续时须提交《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在财务处办理报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院级项目,已列入《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并经批准的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后,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院级项目,超出《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的项目和标准的支出,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一)购置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一张单据金额超过1000元;
(二)赴省内外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三)向外单位支付协作费、加工费;
第十二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如果单价超过80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组成员使用项目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由国外或国内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中,凡与项目有关的劳务费,需根据立项批准单位的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劳务费必须在结题验收后支取。
第十五条 对于院级项目,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中期检查进度报告或结题报告的项目,中止其经费使用。对于经批准撤消项目或中止经费资助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经费使用。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
第五章 经费的分配和决算
第十六条 科研处按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支付在课题申报、管理和评审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如无明确规定,对于纵向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1%提取管理费;对于横向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对于院级项目,则按该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中的劳务费最多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横向项目中的劳务费最多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院级项目不提取劳务费。
第十八条 特支费适应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方的有关规定执行。院级项目不提取特支费。
第十九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3。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一经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经费拨款由项目下达方进行。院级项目资助经费由财务处分两次拨款,第一次在《项目经费预算明细表》审批后拨款,为经费总额的50%,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款,为经费总额的50%,若项目最终未能通过结题验收,则追回第二次拨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款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借款手续。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并会同科研处、财务处管理人员清理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办理项目经费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院级项目,撤消项目或中止资助项目,应在通知撤消项目或中止资助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批准后,办理项目经费核销手续。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的经费核销手续按项目下达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其结余经费作如下处理:
(一)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二)院级项目可提取结余经费的30%作为项目组的完成奖,20%作为部门教研科研启动基金(其使用由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50%作为学院教研科研基金。
(三)根据项目组的意愿,结余经费可转入其下一项目,不再对项目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鼓励项目组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以改善学院教研科研条件。对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项目,所购仪器设备在办理学校财产入账后,按原值15%的额度从结余经费中提取现金奖励(结余经费不足提取金额的不追加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有下列情况的,所发生费用从本人以往结余经费中支出(结余经费不足的不追加经费)。
(一)申请专利费;
(二)专利获批准之日起3年的专利维护费用。
(三)项目成果在刊号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个人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财务处对教研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组,将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责成该项目组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主管的纵向教研科研项目和院级教研科研项目以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