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苏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范文,州苏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
州苏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包括教学与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其附件、大型成套软件、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集中采购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台(件、套,下同)设备预算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其余纳入分散采购范围。需办理免税的进口设备由国资处统一负责采购。
第六条 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询价、续签合同等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招标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条 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的,可通过校园网等发布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进行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一条 半年内再次采购相同设备(同型号、同配置)的,可采用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不含网上询价采购)采购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确定的采购方式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项目申请人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
(二)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内容、要求、单一采购理由以及单一来源供应商等。
第十四条 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前期市场调研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围绕符合其教学科研需求的国内外同类设备开展市场调研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国内外已使用相关设备的同行处了解设备的性能参数、配置、实际使用成效、售后服务以及购置价格等信息,并听取配置建议;
(二)从互联网等公开媒体或其他渠道,了解同类设备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认可度(包括标注使用该设备发表高水平论文情况)等;
(三)综合相关信息和建议,结合教学科研实际需要,确定拟购设备的配置及性能参数、售后服务等具体需求。
第十六条 完成市场调研后,申请人通过设备采购系统提出采购申请。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需组织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重大项目需另行提交市场调研报告。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设备采购申请获批后,国资处会同申请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的,其招标文件应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及建议。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等;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接受投标人报名;
(三)根据项目采购具体要求,组织开展资格预审、确定邀请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等相关工作;
(四)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开标。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国资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将投标文件等移交评标委员会;
(六)评标与定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七)发布中标公示;
(八)签订合同;
(九)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申请人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组成员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参照邀请招标中确定投标人的方式,确定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直接邀请指定供应商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对象;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报价,提出书面谈判结果报告,阐明对供应商的比较意见,推荐成交供应商,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发布中标公示;
(七)签订合同;
(八)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采用网上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询价文件。国资处会同申请人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质要求、主要技术性能及配置参数要求、报价要求、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其中单台设备预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明确品牌、厂家、型号、规格等;
(二)发布网上询价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
(三)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和国资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售后服务等情况,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报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以续签合同方式进行采购的,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可直接与原供应商续签采购合同。
第五章 外贸代理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设备由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科研使用的进口设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经海关审批可免征相关税费。以免税方式采购的进口设备,其使用、保管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是指单台设备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物类的采购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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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州苏大学教材与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教材与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教材与文献资源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和《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材包括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各类纸质与电子教材;文献资源包括各类中外文纸质图书、期刊、特藏文献、电子图书、电子期刊、视听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库及其检索系统等。
第三条 教材与文献资源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教材及图书资料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处分别具体负责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教材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图书馆具体负责文献资源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四条 教材与文献资源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以协议供货为主要方式。协议供货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及其产品折扣率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学校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及产品的采购形式。
第六条 采购的教材与文献资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入零星采购范围:
(一)未列入供货协议的;
(二)协议供应商提供的相应产品其价格、服务等不能满足需求的。
第七条 零星采购教材与文献资源的,根据其同一批次采购预算,分别采用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预算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可由各单位自行实施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以谈判等方式组织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等方式组织采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可以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一)供货渠道单一,供货商不足3家的;
(二)具有特藏价值的文献资源,如古籍、历代舆图、印谱、碑帖拓片、重要手稿、抄本、老照片等。
第九条 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可直接以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明确折扣率及服务等。
第十条 采购或续购电子资源项目(如数据库、电子书等)的,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可参加全国、地区图书馆行业或高校联合体组织的集团采购,并根据集团采购确定的价格和服务直接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且价格公开透明的文献资源(如:中文报纸等),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可直接采购。
第三章 协议供应商
第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将采购的教材与文献资源按类型进行分类,结合能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分别提出学校所需各类协议供应商的数量,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种类型教材与文献资源的协议供应商一般为1家,特殊情况不超过4家。
第十三条 学校与协议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供应商能够提供的货物名称(或范围)、价格(或折扣率)和服务条件等。根据供货协议,供应商按学校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学校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商的协议供货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五条 学校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方式确定协议供货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组织程序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谈判方式的组织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协议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若涉及国外教材或文献资源则应获得新闻出版总署许可具有出版物进口经营的资质。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协议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到货率、到货周期、差错率、邀请或组织现采次数、书目报道情况等反映供应商采购能力和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的教材和文献资源属于协议供货的,可直接在协议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按协议约定的价格采购相应的货物和服务。
第十九条 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教材和文献资源的,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以谈判方式采购教材和文献资源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专家,以及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对两次公开招标失败后转为谈判方式采购的,原投标人可直接确定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对于供货渠道相对单一的,可直接确定唯一供应商作为谈判对象;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价格(或折扣率)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 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篇3:州苏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材料包括各类实验耗材、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劳保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
第三条 实验材料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实验材料采购遵循“集中采购,分批配送,减少库存,节约资金”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实验材料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
第六条 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及其产品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申购单位或课题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及产品的采购形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零星采购。零星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询价等形式进行。
(一)协议供货目录中无相应产品或替代产品的;
(二)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
(三)因工作需要在其他城市采购适量实验材料的。
第八条 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处方类药品以及麻醉品等管制实验材料,应按《州苏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资处统一采购。
第九条 采购进口实验材料需办理免税的,其采购和免税审批手续由国资处统一办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将实验材料分成不同类别,结合能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分别提出学校所需各类协议供应商的数量,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种类别的协议供应商一般不超过3家。
第十一条 协议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公开招标、谈判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公开招标的组织程序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谈判方式的组织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经国资处审核确认后形成有效订单,协议供应商根据有效订单直接将实验材料配送给申请人。国资处实验材料供应中心仓库已有的材料,申请人可通过系统申请直接领取。
第十四条 申请人确因科研工作急需临时紧急采购实验材料的,可在协议供应商处直接采购。紧急采购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下同),采购完成后应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备案。
第四章 零星采购的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零星采购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国资处审核确认。其中同一批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零星采购实验材料的,根据其预算金额,分别采用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单件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申请人自行采购,并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备案。自行采购的金额单月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单件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通过谈判、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单件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以谈判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及财务处、国资处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价格(或折扣率)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以询价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财务处和国资处的工作人员等组成;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报价以及服务等综合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收到实验材料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确认收货,进行入库出库登记。同一批次在5万元及以上的实验材料,须由国资处派人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实验材料的经费由申请人承担,国资处统一结算。由申请人直接零星采购的实验材料,应列明本细则第七条相应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库存实验材料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最大限度地消除账物差异,减少非正常损耗。常规实验材料逐步实现零库存。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以及麻醉品等管制实验材料的领取和使用按照《州苏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实验剩余剧毒化学品由国资处实验材料供应中心危险品仓库或在学校指定存储点统一代为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