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苏大学服务类项目采购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范文,州苏大学服务类项目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类项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州苏......
州苏大学服务类项目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服务类项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包括物业管理、保险、审计、法律、会展、房屋租赁、保安、软件开发、代理服务、设备(含软件)维护保养等。
第三条 服务类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服务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后勤管理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等部门根据相关职能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服务类项目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询价等方式。
(一)单项合同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可由各单位直接采购;
(二)单项合同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用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
(三)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五条 同类服务项目一年内学校需要多次采购的,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协议服务为主要形式。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服务商,明确其服务的价格和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学校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服务商及服务。协议服务商一般不超过5家。
第六条 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按下列程序履行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手续:
(一)项目申请人填写变更采购方式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提出审批意见;
(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其中100万及以上项目须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程序按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谈判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及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资处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九条 采用询价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与后勤管理处或国资处、财务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条 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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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族大学办公室办公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办法
民族大学办公室办公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办公室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与使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防控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办公用品包括办公文具用品、电脑系列耗材、生活保洁用品等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其他办公用品。
二、办公用品的采购按照质优价廉、杜绝铺张浪费、提高办公效率的原则,实行多家供应商比价采购。采购前经学校办公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多家供应商,并报分管领导。
三、办公用品原则上在学校后勤保障处商贸服务中心和其他校内经营机构采购,校内经营机构采购价格较高或不能提供办公用品的,选择其他供应商比价采购。电脑系列耗材应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确定有相关资质的供应商。
四、采购办公用品必须严格把关。单项办公用品金额超过500元或整单办公用品超过1000元的,采购计划需经学校办公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使用办公用品要坚持勤俭节约的精神,严禁铺张浪费,不得假公济私、随意丢弃。
六、对属于资产登记范畴的办公用品要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资产登记。
七、办公用品购买经费的报销严格按照《中南民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暂行办法》执行。
篇3: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网上报价,达到网上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活动。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网址:www.16fw.com)为我校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竞价流程
第四条 网上竞价适用于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件价格或同类批量金额1000元至30000元(不含)的货物采购。定制或需实地查看确定安装情况的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单位网上填写并提交申购单;
(二)校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在网上发布申购单;
(三)供应商网上参与竞价;
(四)采购单位网上初选中标供应商;
(五)校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在网上公布采购单位的初选结果;
(六)中标供应商网上确认中标结果;
(七)校招投标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网上竞价采购的竞价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中标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网上竞价的中标原则为满足采购项目需求前提下的最低价原则。
(一)若最低报价供应商存在以往所供产品质量差或售后服务差等不良信誉记录,价差在5%以内的,则选次低报价者为本次成交供应商。
(二)网上竞价一般应有三家及以上的注册供应商参与竞价。如竞价期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三家,可延长三天竞价时间。经延长竞价期后,达到两家的,进入两家竞价比选;只有一家的,直接中标;若无供应商报价,竞价程序终止。
第八条 网上竞价时间截止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该次网上竞价采购项目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
(二)该次网上竞价供应商所投产品均存在技术参数偏离;
(三)该次网上竞价因采购项目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正常采购。
第九条 出现废标情况,校招投标中心需网上填写废标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重新竞价或者其他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单位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单位等。采购单位经注册并通过系统验证后,成为网上竞价系统的合法用户,具有网上申购、查询、初选、打印下载资料、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等权限。采购单位需指派本单位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员,负责处理本单位网上竞价采购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管理本单位的账户和密码,使用该账户和密码在竞价网上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被视为采购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准确填报申购单,申购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效,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申购单须包含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如需修改或取消已有供应商参与竞价的申购单,须向校招投标中心提交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第五章 供应商
第十四条 经高校竞价网网上会员注册并通过资质审核的供应商具有会员资格,拥有查看各高校竞价采购项目信息及参与网上竞价等权利。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按竞价网上发布的申购单具体要求准确报价。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不得加收投标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 供应商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申购单要求的货物,并履行与采购单位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接受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其报价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会员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等产品进行网上竞标;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五)向采购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校招投标中心可提请高校竞价网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校招投标中心
第十九条 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注册管理、申购单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结果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一)负责采购单位的培训与指导,监督网上竞价过程,接受并处理投诉。
(二)审核申购项目是否适合网上竞价采购。对不适合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应及时告知采购单位。
(三)审核申购单中采购项目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等信息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使发布的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避免产生歧义。
(四)审定采购单位提交申购单的截标时间,方便供应商参与完成竞价活动。
(五)按最低价中标原则审核并发布中标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6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 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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