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苏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范文,州苏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
州苏大学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材料包括各类实验耗材、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劳保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
第三条 实验材料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实验材料采购遵循“集中采购,分批配送,减少库存,节约资金”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实验材料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
第六条 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及其产品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申购单位或课题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供应商及产品的采购形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零星采购。零星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询价等形式进行。
(一)协议供货目录中无相应产品或替代产品的;
(二)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
(三)因工作需要在其他城市采购适量实验材料的。
第八条 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处方类药品以及麻醉品等管制实验材料,应按《州苏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资处统一采购。
第九条 采购进口实验材料需办理免税的,其采购和免税审批手续由国资处统一办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将实验材料分成不同类别,结合能提供相应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分别提出学校所需各类协议供应商的数量,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种类别的协议供应商一般不超过3家。
第十一条 协议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公开招标、谈判等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公开招标的组织程序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谈判方式的组织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经国资处审核确认后形成有效订单,协议供应商根据有效订单直接将实验材料配送给申请人。国资处实验材料供应中心仓库已有的材料,申请人可通过系统申请直接领取。
第十四条 申请人确因科研工作急需临时紧急采购实验材料的,可在协议供应商处直接采购。紧急采购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下同),采购完成后应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备案。
第四章 零星采购的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零星采购申请,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国资处审核确认。其中同一批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零星采购实验材料的,根据其预算金额,分别采用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单件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申请人自行采购,并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备案。自行采购的金额单月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单件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通过谈判、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三)单件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按《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以谈判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及财务处、国资处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最终价格(或折扣率)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以询价方式采购实验材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申请人、财务处和国资处的工作人员等组成;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报价以及服务等综合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收到实验材料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过实验材料采购管理系统确认收货,进行入库出库登记。同一批次在5万元及以上的实验材料,须由国资处派人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实验材料的经费由申请人承担,国资处统一结算。由申请人直接零星采购的实验材料,应列明本细则第七条相应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库存实验材料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最大限度地消除账物差异,减少非正常损耗。常规实验材料逐步实现零库存。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类药品以及麻醉品等管制实验材料的领取和使用按照《州苏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实验剩余剧毒化学品由国资处实验材料供应中心危险品仓库或在学校指定存储点统一代为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篇2:州苏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州苏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重要设备、材料;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以及与项目配套的线路、管道、绿化及各种设备设施的施工和安装。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后勤管理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其中部分实验室改造项目(实验室家具、通风、洁净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招标采购前期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采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论证与审批。
(一)基本建设项目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二)维修改造项目按预算金额分类论证审批。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审批;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和询价等。招标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有形建设市场委托代理招标和学校组织招标。
第六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七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通过谈判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以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组织招标:
1.与施工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州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实施招标采购:
1.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3.与施工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第九条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以协议服务为主要形式。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进州苏市(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公开招标的,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可由学校组织招标。
第四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有形市场委托代理公开招标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招标程序一般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
(三)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并备案;
(四)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备案;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预备会或澄清答疑;
(六)投标人送达标书、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
(八)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
(九)中标结果公示;
(十)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合同备案。
上述程序当中的具体要求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招标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投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须知;
3.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 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5.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6.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
7. 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8. 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9. 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10. 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包括编制报价的依据、主要设备及材料品牌和工艺要求、供应方式,未计价材料价格处理方法、标价浮动范围等);
11. 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12.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3. 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14. 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
1.招标公告一般包含下列内容:报名资格条件;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要求投标人提供有资格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情况及其近五年来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业绩情况材料。
2.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含下列内容: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申请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三)组织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进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超过9个的,可采用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投标人。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踏勘现场与招标答疑。根据项目情况需要现场勘踏的,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投标工作小组将答疑文件以书面形式给投标人。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招投标工作小组接受投标文件。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项目合同估算价较大的,一般应7人及以上,须有校外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开标。开标由招投标工作小组主持。开标时,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检查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九)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编制评标报告。
基本建设项目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招标。
(十)定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布中标公示。
(十二)签订并履行合同。基本建设项目学校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采用谈判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的代表、专家,以及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制定谈判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照《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以及价格等,综合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根据项目情况,发布中标公示或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七)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采用询价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与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工作人员等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二)制定并发布询价公告(文件);
(三)确定成交单位;
(四)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协议服务商的确定。
(一)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服务商,明确其服务的价格和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学校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服务商及服务;
(二)协议服务商一般不超过5家;
(三)协议服务商的协议服务期一般为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凡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审计。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注册供应商网上报价,达到网上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的活动。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网址:www.16fw.com)为我校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技术平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竞价流程
第四条 网上竞价适用于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件价格或同类批量金额1000元至30000元(不含)的货物采购。定制或需实地查看确定安装情况的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单位网上填写并提交申购单;
(二)校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在网上发布申购单;
(三)供应商网上参与竞价;
(四)采购单位网上初选中标供应商;
(五)校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在网上公布采购单位的初选结果;
(六)中标供应商网上确认中标结果;
(七)校招投标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 网上竞价采购的竞价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中标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网上竞价的中标原则为满足采购项目需求前提下的最低价原则。
(一)若最低报价供应商存在以往所供产品质量差或售后服务差等不良信誉记录,价差在5%以内的,则选次低报价者为本次成交供应商。
(二)网上竞价一般应有三家及以上的注册供应商参与竞价。如竞价期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三家,可延长三天竞价时间。经延长竞价期后,达到两家的,进入两家竞价比选;只有一家的,直接中标;若无供应商报价,竞价程序终止。
第八条 网上竞价时间截止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该次网上竞价采购项目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
(二)该次网上竞价供应商所投产品均存在技术参数偏离;
(三)该次网上竞价因采购项目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正常采购。
第九条 出现废标情况,校招投标中心需网上填写废标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重新竞价或者其他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单位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单位等。采购单位经注册并通过系统验证后,成为网上竞价系统的合法用户,具有网上申购、查询、初选、打印下载资料、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等权限。采购单位需指派本单位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员,负责处理本单位网上竞价采购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管理本单位的账户和密码,使用该账户和密码在竞价网上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被视为采购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准确填报申购单,申购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效,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申购单须包含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如需修改或取消已有供应商参与竞价的申购单,须向校招投标中心提交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第五章 供应商
第十四条 经高校竞价网网上会员注册并通过资质审核的供应商具有会员资格,拥有查看各高校竞价采购项目信息及参与网上竞价等权利。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按竞价网上发布的申购单具体要求准确报价。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不得加收投标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 供应商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申购单要求的货物,并履行与采购单位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接受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其报价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会员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等产品进行网上竞标;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五)向采购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校招投标中心可提请高校竞价网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校招投标中心
第十九条 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注册管理、申购单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结果的审核与发布、竞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一)负责采购单位的培训与指导,监督网上竞价过程,接受并处理投诉。
(二)审核申购项目是否适合网上竞价采购。对不适合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应及时告知采购单位。
(三)审核申购单中采购项目名称、品牌(厂家)、型号、参数(规格)和要求等信息的准确性与合理性,使发布的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避免产生歧义。
(四)审定采购单位提交申购单的截标时间,方便供应商参与完成竞价活动。
(五)按最低价中标原则审核并发布中标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6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 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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