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新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乡新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促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建设,切实提高公务接待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全面展示学校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
乡新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促进公务接待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建设,切实提高公务接待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全面展示学校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及要求
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杜绝浪费的原则,按照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对等对口、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的要求,做到文明、节俭、规范、有序接待。
(一)归口管理原则
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厅局级及以上)直接与学校联系工作的客人或学校邀请的客人,由两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2.有关单位(处级及以下)和兄弟院校部门、院系来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应部门、院系负责。
3.学术交流来宾接待,由科研处和相关院系负责。
4.涉外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负责。
(二)对等对口接待原则
1.根据宾客的身份、来校目的、内容要求,本着统一标准,分工负责,对等对口,适当提高规格的原则接待。
兄弟院校来访由党委书记带队时,我校党委书记出面接待,校长出席见面会;兄弟院校来访由校长带队时,我校校长出面接待,党委书记出席见面会;兄弟院校来访由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带队时,我校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出面接待,党委书记、校长出席见面会;兄弟院校来访由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带队时,我校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出面接待,党委书记或校长出席见面会;兄弟院校来访由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带队时,我校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出面接待,党委书记出席见面会。
2.学校有关部门、院系负责的接待工作,确需邀请学校领导出席的,须提前与两办联系,由两办负责统一协调。
二、接待程序
根据宾客的身份、来校目的、内容要求,制定接待方案,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
(一)两办主任根据来宾情况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听取校领导对接待工作的意见。
(二)两办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接待方案,以对等原则确定并通知共同参与接待的部门和人员。根据需要,准备好会谈会见资料、领导讲话、学校宣传片、多媒体课件等,做好会议会标、桌签摆放、音响设备、茶水纸巾等会场布置工作。
(三)根据来宾要求,协助安排、落实来宾吃、住、行及参观考察活动。
(四)做好公务接待有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五)各部门、各院系负责接待时,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涉及单位职责
学校牵头接待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由两办根据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一)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邀请,来宾在校活动的摄影、摄像,校内报刊、校园网、校外新闻媒体所需新闻稿件的撰写、制作、发布等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协助做好摄像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维护校园秩序,确保来宾车辆校内行驶通畅,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三)学生处、后勤处、总公司负责各参观点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水、电、气、暖正常供应,做好校园道路、绿化带、教室、宿舍、餐厅等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
(四)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负责做好相关教学、实验、图书等参观考察点的协调工作。根据需要遴选参观点,落实讲解人员等。
(五)各部门、各院系负责做好所涉及到的接待工作。
(六)根据需要,突发、应急接待工作可临时协调布置,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四、其他接待事项
(一)迎送安排: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及有关单位来宾,一般不安排接送。特殊情况,根据需要确定。
(二)住宿安排:接待上级单位来我校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可以安排套间。住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支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由学校支付。
客房和会议室一般不摆放鲜花、水果和香烟等。
(三)用餐安排:本着节约的原则,来宾用餐一般安排工作餐。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其相应标准如下:
1.定点用餐。接待上级、同级进行指导检查、调研、观摩,兄弟院校来校考察、召开会议、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确需就餐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职工餐厅用餐,也可安排在乡新市确定的市内定点接待服务单位用餐,以自助餐为主。
2.用餐标准。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中午用餐不安排酒,晚宴不安排高档酒,不准备香烟。
3.审批流程。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校级公务及校级领导公务来客,由两办安排接待,两办主任签发派餐单;各部门、院系公务来客,由各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安排接待,并签发派餐单。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客人的1/2。
(四)用车安排:纳入学校公务接待范围的客人,其用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安排。
(五)会见会谈安排:根据对等对口原则,受邀请的学校领导和接到通知的部门、院系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见会谈。
(六)接待人员要求:着装整洁大方,态度热情诚恳,遵守纪律,服务周到,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自行其是。
五、参加外事接待有关注意事项
(一)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至少提前三天(重大活动至少提前一周)将外事活动的内容、时间、接待地点等书面通知有关学校领导以及参加活动的相关人员。
(二)出席外事活动的相关人员应提前到达接待地点。
(三)参加外事活动过程中,应将手机等通信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中途不得随意退场。
(四)陪同人员临时需要更换或请假时,应及时通知外事办。
(五)注意外事活动中的仪容仪表以及外事礼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着正装(西装、领带)。
(六)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保密制度,不谈论敏感问题。
六、接待纪律
(一)严格执行《乡新学院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3〕7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旅游观光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二)严禁用公款接待私客,校内部门、院系之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吃请。
(三)凡接待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费用自理。
七、接待费结算
接待费的使用和报销严格执行《乡新学院部门经费使用审批管理规定》(院财字〔2013〕9号)。
八、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以学校名义”邀请的人员、召开的会议和开展的活动,是指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校领导碰头会研究同意,以“乡新学院”名义邀请的人员、召开的会议和开展的活动。
(二)本办法由两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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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原中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原中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1.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2.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3.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校内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各职能部门、院(部)按照“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接待任务。
4.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或食堂进行,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
二.接待范围
1.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部门、地方政府等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
2.来校考察调研、访问交流、洽谈合作的兄弟院校、企业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
3.以学校名义邀请的来校讲学、访问、交流的专家、学者、校友、知名人士等相关人员。
4.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来校访问交流的,按照外事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或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接待。
5.其他因公需要学校接待的。
三.具体要求
1.住宿标准严格执行河南省关于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
2.用餐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4.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5.不得悬挂迎送条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
6.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7.学校各部门不得以公务接待为由相互吃请。
四.经费管理
1.公务接待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接待审批程序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报备、后接待,接待部门须在公务接待前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严格接待审批制度。接待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或授权审批。
3.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关资料、公务接待清单;报销结算原则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1.党政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学校应当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事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原中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二、授权报账部门
原中工学院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一
原中工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篇3:华南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华南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六个不得、七个严禁”以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科研合作、出席会议、洽谈业务、执行任务、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建立分级分类承办公务接待任务机制。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批,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部门和单位办理,接待经费按有关规定事先报批。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依据公函、邀请函或者会议通知文件等予以接待。公函内容包括来访主题、时间、人数、姓名和职务等。
第三章 接待要求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地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在校内张贴悬挂表示欢迎类的标语横幅(会标除外),不得在会场铺设迎宾地毯、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
第八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和私人会所。学校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的标准。根据衡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在学校建立教工食堂后,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学校食堂进行,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公务接待的,需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带头不喝酒、不劝酒,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得饮酒。党员领导干部带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酒驾、醉驾和酒后滋事。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衡阳市城区之间不得安排公务用餐。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公务接待住宿标准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及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违规使用车辆。校内活动尽量步行。
第四章 外事接待
第十六条 规范外宾公务接待管理。外宾住宿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以安排标准间为主。外宾接待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外宾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尽量选择具有湖南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十七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报销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学术会议、学科建设、科研经费等专项经费接待费用按各专项规定实施。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报账手续。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原则上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帐工作。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学校邀请函或上级会议通知文件)、接待方案审批表(附件2)。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严禁以虚假票据报销接待费用或超标准接待后分散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中已包含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出差期间的餐费。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主体。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对校属各部门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学校师生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公务接待中的主办单位或部门,主陪人员对执行接待标准负主要责任,具体接待人员对执行接待标准负直接责任,对把关不严的,擅提标准、违规接待的,或者明知违规而不制止的,严格查处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6年2月1日起实行。2014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华南政发〔2014〕1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请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附属医院参照制定细则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