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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新学院学校领导出席校内重要会议和活动规定
为加强学校领导与社会各界、校际之间,以及与校内各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学校领导公务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保证有关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是指校内各单位主办、承办或与校外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第二条 学校领导参加校内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原则
(一)由学校党委、行政决定组织或举办的全校性重要活动,按照党委、行政审定的活动方案安排校领导出席。
(二)各单位组织的对外接待活动按照对口对等原则安排校领导出席,党委、政府部门厅局级以上领导、重要专家及兄弟院校党委书记、校长来校视察工作、调研、访问、交流等活动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出席,并根据情况安排其他分管校领导参加;党委、政府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及兄弟院校副校级领导来校视察工作、调研、访问、交流等活动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各部门举办的专业性、专题性和专项性的会议和活动,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确有必要,可由分管校领导邀请书记、校长及其他校领导出席。
(四)各院(系、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党委书记、校长原则上不参加,如需要可由联系校领导代表学校参加。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第二条内容,拟邀请学校领导出席重要会议及活动的,应提前3天以上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背景材料等书面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由两办协调,并提前1天将有关安排通知邀请单位。
第四条 如遇临时或紧急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直接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系,沟通协调有关事宜。
第五条 需要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的会议及活动,邀请单位应在报有关活动基本材料的同时提供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稿(代拟稿),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阅修改后,报请校领导定稿。
第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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