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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定期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局、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文件要求和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定期检查是各区县局内管派驻办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对本辖区烟草制品经营企业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
《定期检查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定期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局、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文件要求和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定期检查是各区县局内管派驻办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对本辖区烟草制品经营企业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监督的方式。
第三条
派驻办在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以检查为名妨碍烟草制品经营企业的正常、合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开展内部专卖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一般由内管派驻办牵头,抽调专卖、销售、财务、物流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
检查组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期间必须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内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由区县烟草专卖局内管派驻办负责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包括成立检查工作组、明确检查重点和方法等,并组织人员实施。
第六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对象:
各区县局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定期检查的对象是:同级卷烟营销部门。
第七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定期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1)企业内部自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卷烟购进情况(有无超计划、超合同购进卷烟等);卷烟销售情况(有无超限量供货,有无未按规定的价格、渠道、方式投放特殊用烟,有无虚假订单、虚拟客户销售卷烟等);
(3)有无向无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提供烟草制品;有无违反准运证管理规定以及不适销对路卷烟的购销、罚没卷烟的处理问题;
(4)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全市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对业务经营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2)询问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3)要求业务经营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有关业务经营部门应当如实、及时提供、报送有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查阅、复制业务经营部门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予以封存;
(5)依法依规查处业务经营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进行查处。
第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重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业务经营部门组织卷烟经营的计划、价格、进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网上监管。信息管理部门须将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开启查询、分析、下载等权限。
第十条
各区县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也可以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随时进行自查。检查结果应当由内管派驻办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检查结果要逐级审批后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应及时向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反馈上报。
第十二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检查的结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篇2:2020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样本
20XX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样本 本文关键词:定期,重大疾病,合同样本,XX
20XX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样本 本文简介:20XX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样本[1]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
20XX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样本 本文内容:
20XX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样本[1]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
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
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
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篇3:学校党员党性定期评议报告
篇一:党员党性定期分析2015
党员党性分析
一个学年的工作又将告一段落,忙碌而充实,现总结如下:
一、 思想及党支部工作方面
作为一名党员和党支部的支部委员,我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完成党支部的各项工作。但政治理论的深入学习不足,满足于浅尝辄止,对有些政治理论理解不够透彻,特别是在把握和运用理论指导工作方面差距很大。
二、 作风方面
我对工作充满热情,虽然本学期的工作任务很重,但是我都努力坚持下来了。只是在很累的时候会发牢骚,有厌倦情绪,有时有任其自然的松懈思想,遇到困难不能知难而进,缺乏吃苦耐劳精神。
三、 工作方面
1、班主任工作方面。在我和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班的班风学风良好,班级凝聚力与日俱增。在学校组织的区角创设比赛中,同学们积极参与,布置的以“快乐小区”为主题的区角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合唱比赛中,同学们都积极参与,虽然没有拿到好名次,但是大家都乐观面对,认真总结原因。但是对于班级管理,我有很多不足之处。比如:我深入教室和宿舍的次数太少,对学生的关心程度不够。另外,我没有上本班的课,和科任教师交流较少,对班级的上课情况不是很了解。
2、教学工作方面。我这学期上四门课, 11个教学班,周课时量26节,加上班主任晚自习达到了30节。虽然教学任务重,但我每次都认
真备课,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但是教学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教学方法单一,个别课程的课堂效果不是很理想。其次是对学生的关心了解程度不够,对个别学生的单独辅导较少。第三是对学生作业的批改评语太少,不能有效反馈学生的作业情况。
四、 学习方面
学习是人生成长之梯、事业兴盛之要。我一直坚持终生学习的理念,把学习作为一种生活态度。但是仍然存在注重专业知识学习,忽略其他领域学习的想法,不能使自己全面提高。
整改措施: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2、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不遇难而退。3、开拓创新,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教育教学水平4、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篇二: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评议表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评议表
篇三: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评议登记表
附件3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评议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