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女性阳光基金基金资助申请表 本文关键词:申请表,西部,基金资助,基金,阳光
西部女性阳光基金基金资助申请表 本文简介:“西部女性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西部女性阳光基金”资助申请书患者生活照片患者姓名:监护人姓名:与患者关系通信地址:省(市)县乡(镇)村邮编:联系电话:户名(患者):开户银行:患者银行卡或存折账号:申报日期:*年*月*日申报须知1.西部女性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西部女性阳光基金资助评审办
西部女性阳光基金基金资助申请表 本文内容:
“西部女性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
“西部女性阳光基金”资助申请书
患者生活照片
患者姓名:
监护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通信地址:
省(市)
县
乡(镇)
村
邮编:
联系电话:
户名(患者):
开户银行:
患者银行卡或存折账号:
申报日期:*年*月*日
申
报
须
知
1.
西部女性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西部女性阳光基金资助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印制并负责解释;
2.
西部女性阳光基金资助对象为西部贫困地区具有中国国籍的宫颈癌和乳腺癌妇女;
3.
患者的所有申报资料由患者负责填报,并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本申报表的递交并不表明肯定获得资助;
5.
评审办公室负责所有申报资料的审核和建档工作;
6.
通过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资助对象名单将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站上公示,请申请人注意查询。
7.
最终确定的资助对象由资助评审办公室寄发《资助告知书》,西部女性阳光基金办公室收到“回执”后按拨款程序实施资助。
8.
对申报资料中出现的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评审办公室将不予资助;如已获资助,将依法追索其所获得的全部资助款;
9.
获得资助的患者均有责任和义务为评审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配合评审办公室的宣传和采访活动,并同意使用其照片、影像等资料。
我确认已经阅读和知悉了以上全部条款,并同意所有申报规定。
患者签字:*年*月*日
西部女性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
患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姓名
年龄
与患者关系
身份证号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户籍性质
A.农业
B.非农业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住址
邮
编
家庭电话
手
机
主要收入
来源
家庭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西部女性阳光基金”资助理由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村委会
(居委会)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月*日
县(市)级红十字会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月*日
地(市)级红十字会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月*日
省级红十字会复审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月*日
中国红基会终审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月*日
患者医疗情况简述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介绍:(请参考后面的附注说明,尽可能详细一些)
1.
在
医院确诊;现在
医院治疗;
2.
患者是*年*月*日确诊为宫颈癌或乳腺癌的;
3.
确诊后分别在
、
、
医院进行治疗;
4.
治疗的效果如何?
;
5.
治疗的花费情况如何?
;
6.
完成治疗还需要多少治疗费?
;
7.
家庭的经济情况如何?
8.
是否有医疗保险?如有,具体报销情况如何?
患者求助陈述:
签名:*年*月*日
附件一身份证明
申请患者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患者监护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二患者病情诊断
患者确诊时的检查报告及最新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其他医学检查报告:
8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西部女性阳光基金”办公室
电话:010-87701571
010-87701572
网址:http://www.crcf.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9号院濠景阁三单元18H
邮编:100021
篇2: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模板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模板 本文关键词:河北省,高等学校,申请书,基金项目,模板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模板 本文简介: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河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所属学科(二级或以下):学科代码(二级或以下):项目编号: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依托学校(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河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制二0一0年六月填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模板 本文内容: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
河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所属学科(二级或以下):
学科代码(二级或以下):
项目编号: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申
请
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依托学校(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河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制
二0一0年六月
填表说明
1、申请书为申报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的主要文件,一经立项,即为项目执行的任务书。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表内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或“○”;
2、“项目名称”应简洁、明确,字数不超过30个汉字;
3、申请书“项目概述”有字数限制,其他部分可拉长加页;
4、所依托的科技平台指申请人所在的国家、省部级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等;重点学科指申请人所在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发展学科;
5、申请书均用A4纸双面打印,纸制封面装订;
6、申请书须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
8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情况
研究类型
1基础研究
2应用研究
3试验发展
4其他
预期成果形式
1产品
2论文
3专著
4软件
5研究报告
6工艺
7其他(请注明)
项目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位
学位授予时间
职称
学历
获得学历时间
行政职务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所依托的科技平台、和重点学科名称
邮政编码
其
他
主要联合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参加形式
1.合作
2.协作
单位性质
1科研院所
2高校
3企业
其
他
主
要
参
加
人
情
况
姓
名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职称
学位
研究方向
本课题中承担的任务
本人签名
共计: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博士研究生
人;硕士研究生
人。
二、项目申请报告
1、项目概述(不超过800字)
2、立项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并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3、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
5、项目创新点
6、项目进度安排及预期研究成果(包括拟组织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合作与交流计划、成果形式等)
7、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包括申请人简历、相关研究工作积累、已具备的实验条件等)
三、项目经费预算(金额单位:万元)
申请经费
申请省教育厅经费
项目依托单位配套经费
项目承担人自筹经费
总经费
经
费
预
算
科
目
总预算经费
其中拟申请
省教育厅资助
计算依据与说明
一.研究经费
1.科研业务费
(1)测试/计算/分析费
(2)能源动力费
(3)会议费/差旅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
(5)其它(请注明)
2.
实验材料费
(1)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
(2)其它(请注明)
3.仪器设备费
(1)购置
(2)试制
4.实验室改装费
5.协作费
二、国际合作经费
三.劳务费
四.管理费
合
计
四、项目负责人承诺
我确认本申请书及附件内容真实、准确。如果获得资助,我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与本申请书的规定,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积极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合理安排研究经费,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检查。若申请书及附件内容失实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省教育厅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与本申请书的规定,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负责人签字:
20*年*月*日
五、项目依托单位及合作单位承诺
已经按照省教育厅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与项目申报要求对项目申请人的资格及项目申请书内容进行了审核。项目如获资助,我单位将根据项目申请书内容,落实项目研究所需配套经费及其他条件;按照省教育厅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
学校公章
负责人签章
合作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章
20*年*月*日
20*年*月*日
六、省教育厅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20*年*月*日
篇3:促进就业基金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更新)
促进就业基金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更新)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基金,更新
促进就业基金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更新)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行、直属支行:现将我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我行业务
促进就业基金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更新)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行、直属支行:
现将我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我行业务管理要求,各单位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待定)
附件:
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
四、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
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合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再就业工作深入开展,规范我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根据《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对经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下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进行规范。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仅限于下岗失业人员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我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的同级财政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基金担保事务运作。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具体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
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十一条
每季度末,我行各地市业务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专员核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我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该贴息资金划入相应借款人帐户。
第六章
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但应提前1个月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经办行行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应将提前还款金额在约定还款日前足额存入指定的还款帐户,由银行主动扣收。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总额×月利率+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
-1]
第十六条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十七条
适用本细则规定的贴息政策的借款人,仍应按本章规定的还款方式定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我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该贴息资金划入相应借款人帐户。
第七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受理借款申请
业务经办行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中包括下列内容:
1、
借款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
借款申请书;
3、
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4、
由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担保机构出据同意或承诺担保的文件;
5、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再就业项目可行性报告,购销合同等。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与审批
经办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按我行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调查,按“审贷分离、权限管理”的规定报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或审贷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经办行行长(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
因贷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
经办行在发放前应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进行仔细审核,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定期与借款人保持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我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将该贴息资金划入相应借款人帐户。
第八章
贷后管理与展期、逾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贷后管理
1、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应作台账登记,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月末与会计部门核对贷款余额。贷款经办人应做好借款人基本材料积累,建立资料档案,按户及时做好贷款发放、收回的台账登记。
2、
经办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借款人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如果贷款期限短于六个月的,应在贷款期间内进行一次贷后检查。
3、
贷款到期前15天,经办行应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提请其做好到期还款的准备。
4、
借款人发生欠息以及发现借款人有危及贷款安全情况的,经办行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共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在取得我行认可的担保机构同意为其继续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后,可以在原贷款到期前30天向经办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并签订相关展期合同,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贷款逾期
1、
各经办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2、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此期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我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九章
统计与报告
各经办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笔数等指标进行单独统计,具体的统计上报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发文确定。
第十章
附则
一、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二、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7
附件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受理行:受理日期:*年*月*日贷款受理号:客户编号
借款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区(县)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区(县)
邮政编码
(原)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本人月收入
元
家庭人口
人
家庭月收入
单位性质
□机关
□事业
□国有
□集体
□股份制
□民营
□三资
□其他
职业
□员工
□科技人员
□教师
□管理人员
□公务员
□医生
□其他
配偶姓名
出生年月
月收入
元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原)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贷款用途
申请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个月
还款方式
□一次性
□月等额本息
□月等额本
担保机构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号码
单位地址
注册资本
单位邮编
单位电话
资产总值
上年利润
借款人及配偶/财产共有人申明:
借款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
支行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按照贷款人规定办理贷款手续,保证按时还本付息。配偶(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人的有关借款及提供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借款人签字(盖章):
配偶/财产共有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信贷调查意见
调查人:*年*月*日
信贷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月*日
信贷审批意见
审批人:*年*月*日
附件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支行
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及我行有关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
月日止。
1.2本合同仅适用于经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下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为了解决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投向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用途:(请在所选项前打勾)
□
开业(开办经费)贷款
□
流动资金贷款
□
设备贷款
□
购置生产经营用房贷款
□
其他为我行所认可并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再就业活动所需资金贷款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完全具备以后,由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一次或分次转入贷款人指定的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帐号为
。
1.4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签订贷款合同时的合同利率为
‰(月利率)
。
2.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
2.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在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2.4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利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条
费
用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有关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贷款人支付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4.1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借款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
借款申请书;
(3)
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4)
由符合我行规定的担保机构出据同意或承诺担保的文件;
(5)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再就业项目可行性报告,相关购销合同等。
4.2
我行认定的担保机构同意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
第五条
贷款展期
5.1借款人在取得我行认可的担保机构同意为其继续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后,可以在原贷款到期前30天向经办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并签订相关展期合同,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2
贷款展期应在本合同贷款到期前签订展期合同,由本合同的三方: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共同签署。
第六条
还
款
6.1
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向贷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中扣收。
6.2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
6.3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总额×月利率+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
-1]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6.4
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款项及相关费用。
6.5
贷款人因利率调整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做的调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须无条件履行缴付义务。
6.6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6.7
适用本细则规定的贴息政策的借款人,仍应按本章规定的还款方式定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我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该贴息资金划入相应借款人帐户,帐号为。
第七条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7.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7.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7.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7.4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的;
7.5
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7.6
借款人或保证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7.7
借款人保证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7.8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7.9
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第八条
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七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8.1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8.2
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全部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8.3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8.4
按保证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8.5
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借款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行为所涉及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提供给政府授权的个人征信机构。
9.2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4
本合同自借款人签章及保证人、贷款人加盖公章且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
签署地点:
备注:
附件四、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
企业代码:
地址: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支行
地址:
鉴于借款人
与贷款人于年
月
日签署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及我行有关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一、
本合同项下被保证的主债权为根据贷款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人民币
(大写金额)元整,贷款最终到期日为年月日。
二、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未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贷款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三、
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清偿而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四、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本保证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贷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不因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而改变;也不因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或者贷款展期、重组或者借款人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也应承担保证责任。
五、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没有依照贷款合同规定清偿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六、
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七、
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
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3、
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
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5、
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八、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及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所述的被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自动终止。
如果保证合同的签署日期先于主合同的签署日期,则保证合同于主合同签署的日期届至时生效。也即,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在主合同签署之日同时生效。
九、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
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数份备查。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保证人
贷款人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
地址:
借款人因
,不能如期偿还*年*月*日向贷款人所借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现借款人提出申请要求贷款展期,经贷款人审核后同意展期。为此,特订立本展期合同,以资遵守。
原贷款担保机构即原贷款保证人,同意继续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含罚息及相关费用)提供担保。
第一条
展期贷款金额、期限
1.1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2原贷款期限为
年
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贷款展期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4贷款展期期限为
年
月,连同原贷款期限,累计为
年
月,贷款展期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此为最终到期日)。
第二条
展期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利率执行。
原贷款期限加上展期贷款期限仍在原期限档次内的,按原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原贷款期限加上展期贷款期限超过原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展期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展期合同规定利率执行。
贷款展期日的贷款利率为
%(年利率)
。
2.2
本合同项下展期贷款适用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3
若借款人未能于贷款到期日足额偿付应付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对应付未付本息,贷款人有权按当时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息。
第三条
其
他
3.1
本合同是原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对原贷款合同的补充。
3.2本合同自借款人、保证人签章、贷款人加盖公章且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3.3借款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行为所涉及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提供给政府授权的个人征信机构。
3.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公章)
签署日:*年*月*日
贷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