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7月15日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以下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负责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
(二)负责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
(三)负责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登记审批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网上查询户外广告审批信息。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信息、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执法情况。
第九条
深圳市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规划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城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重点地区、景观敏感地区、重要景观道路、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提升户外广告品质。
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四条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工作。属于新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市城管部门在制定拍卖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位于道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城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市城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5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实际情况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七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规定,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第十九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批准有效期限为:
(一)墙体广告为2年;
(二)电子显示屏广告、立柱广告为3年;
(三)其他类型广告为5年。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第二十条
在非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延,凡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专项规划以及特定区域专项规划要求的,由城管部门批准续延。
每次批准续延期限与初始批准有效期限相同。但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续延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管部门申请;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重点企业申请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设置指引要求的,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鼓励物业服务单位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设计,集中申报,城管部门应当集中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根据《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在举办重大国际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四章
户外广告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置招牌类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的,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即可依照批准文件设置,不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发布前款规定之外的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明。
城管部门办理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后,对于需要继续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由城管部门直接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申请人要求自行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的,可以自行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在城市交通轨道设施、地下空间、交通场站和机场候机楼内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不需要向城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登记批准期限不得超过城管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人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其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
(三)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已获得城管部门批准设置;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发布人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户外广告维护和监管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二)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
(三)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文号和登记证号;
(四)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
设置招牌类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
(二)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三)在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
(四)体积、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协调。
第三十三条
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案。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换。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投诉的,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第三十七条
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城管部门在对各区户外广告审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通报,被通报3次以上的,市城管部门可以收回该区户外广告审批权。
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和墙体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实行按日计罚,每日罚款1万元,计罚期间自城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城管部门查验确已拆除之日止;当事人申请查验的,城管部门应当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未能于申请当日实施查验的以申请日为查验日;按日计罚累积处罚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应急、预警信息的,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未按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在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批准设置文件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安装亮度调节装置或者未按批准文件要求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八)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户外广告设置权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撤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处2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经城管部门批准设置但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发布;
(二)未按登记文件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在户外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四)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撤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2万元罚款;
(五)户外广告刊载的内容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按照下列规定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
(一)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已经城管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城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户外广告设置人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大型连锁企业、行业骨干企业以及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录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订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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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0年户外广告牌合同范本
20XX年户外广告牌合同范本 本文关键词:广告牌,户外,合同,XX,范本
20XX年户外广告牌合同范本 本文简介:20XX年户外广告牌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告牌安置之建筑物业主或有权管理者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牌事宜订定契约如下:1.广告牌设置地点:规定于乙方
20XX年户外广告牌合同范本 本文内容:
20XX年户外广告牌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广告牌安置之建筑物业主或有权管理者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牌事宜订定契约如下:
1.广告牌设置地点:规定于乙方建筑物屋顶前侧(靠近____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广告牌须根据本合同所附图面设计的尺寸设置,其重量及结构须以不影响本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
2.甲方须支付乙方广告设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并以下列方式支付
A.本合同成立之时,先支付总费用的30%,计_________元整。
B.广告牌设置完成之日,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广告牌设置完成日),支付余额_________元整。
C.自第二年始,应于该年1月15日之前付清该年年设置费的金额。
3.有关广告牌的设置、维护、管理、拆除及拆除后建筑物设置部分的原状恢复等,一切费用与责任悉由甲方负担。
4.若有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撤除广告牌
A.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设置费;
B.广告牌因设置不牢固或其他意外事件致使广告牌设施发生危险时;
C.甲方一个月内未曾派人对该广告牌进行管理、维护。
5.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是甲方的义务,若于甲方指定期限内未能完全拆除,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每日_________元整的违约金,直至拆除完毕之日为止。
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撤除广告牌,则乙方有权自行拆除广告牌,由此产生的一切拆除费用由甲方负担。
6.甲方必须保证其有权发布该广告并已经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如甲方广告发布手续不齐或广告发布违法被有关部门责令撤除撤除事乙方不退还已收的所有费用。
乙方必须保证其有权签定本合同,如乙方越权签定合同导致广告牌无法设置时乙方应退还所收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7.本合同有效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期______年。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篇3:户外广告工程合同模板
篇一:户外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范本)
户外围墙广告制作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广告牌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
2、规格:
3、材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4、安装地点:
5、项目内容:按照双方审定的施工图纸广告牌施工(见本合同附件一)。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费用:
2、付款方式
广告牌施工前期付款 施工完成,由甲方验收合格,给乙方付清尾款.
三、制作、安装方式及质量、安全要求
1、甲方负责户外广告牌的审批手续及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标准制作、安装广告牌,所采用的材料与报价一致,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并保证广告牌结构达到设计强度的要求。
3、乙方保证广告牌制作、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户外广告标准及相关的质量标准。
四、制作、安装工期
1、乙方应在2014 年月日前完成广告牌的制作、安装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
2、如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指定的日期完成,甲方将拒付一切工程款项,合同就此终止,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因不可挖力造成,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因甲方审批手续未完善或与相关部门协调未完成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广告牌制作所需的图纸资料,保证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广告牌制作和安装的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3、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制作和安装广告牌,因广告牌的质量、安全问题等引起的所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4、甲方及其委派人员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甲方发现乙方施工材料不合格、工程质量
不达标、施工不规范及施工过程中发现广告牌施工方案不合理等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乙方应立即整改完毕。
5、施工过程所需的水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乙方应当保证所有工程材料及施工程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保证所提供的钢制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乙方应当确保工地现场周围的清洁、施工废料及时清理干净。
8、广告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拆除工作由甲方组织实施。
9、乙方为本项目的广告牌提供壹年的保修期,期限从将乙方广告牌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从验收合格后壹年内乙方负责免费保修、保养。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在执行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开户银行:
帐 号:
篇二:户外广告牌制作施工合同
户外广告牌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广告牌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户外广告牌及室内版面制作施工 。
2、数量:暂定长33米,高1.3米;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材料与报价表: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报价单)。
3、项目内容:按照双方审定的施工图纸广告牌施工(见本合同附件一)。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35460元,大写:叁万伍仟肆佰陆拾元整,工程总造价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该款项已包含材料费、施工制作、安装费、人工费、运输费、广告牌画面及旧广告牌拆除等广告牌施工制作、安装涉及的所有费用。
2、付款方式
①甲方于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 50%的款项,即人民币 17730元,大写:一万柒仟柒佰叁十元整。
②广告牌整体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 50 %,即人民币 17730元,大写:一万柒仟柒佰叁十元整,在广告牌安装完毕后7日内支付。
③以上工程费用乙方均应向甲方出具等额的合法有效的版面制作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制作、安装方式及质量、安全要求
1、甲方负责户外广告牌的审批手续及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全面负责旧广告牌拆除及新广告牌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的整个过程。
3、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一、二的标准制作、安装广告牌,所采用的材料与报价一致,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并保证广告牌结构达到设计强度的要求。
4、乙方保证广告牌制作、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户外广告标准及相关的质量标准。
四、制作、安装工期
1、乙方应在年月 日前完成广告牌的制作、安装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
2、在乙方制作、安装广告牌期间,因甲方单方面的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而造成乙方无法按期完工,责任由甲方负责,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遇暴雪天、台风等自然灾害,工期顺延。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广告牌制作所需的图纸资料,保证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广告牌制作和安装的施工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3、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制作和安装广告牌,因广告牌的质量、安全问题等引起的所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4、甲方及其委派人员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甲方发现乙方施工材料不合格、工程质量不达标、施工不规范及施工过程中发现广告牌施工方案不合理等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乙方应立即整改完毕。
5、甲方应当负责现场施工的总协调工作,并为乙方提供水电,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当保证所有工程材料及施工程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保证所提供的钢制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应国家认证证书。
7、乙方应当确保安全施工,乙方所有施工工作人员之用工手续、保险手续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因广告牌施工而发生之工伤责任、致人损害的人身赔偿、财产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
8、乙方应当确保工地现在周围的清洁、施工废料及时清理干净。
9、广告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拆除工作由甲方组织实施。
10、乙方为本项目的广告牌提供贰年的保修期,期限从将乙方广告牌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从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乙方负责免费保修、保养;一年后保修收取人工费、材料费,保修费用由甲方核定支付给乙方。保修期内,并保证广告画面夜间亮化达到最佳亮化效果,户外广告灯免费保修一年,户外广告牌画面要达到最佳喷绘效果,但不在质保期内,如需更换画面,另行协商支付费用。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在执行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开户银行:
帐 号:
篇三:户外广告施工安全协议
户外广告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 (委托方)。
乙方单位名称: (承办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充分协商,就户外广告制作安装项目,甲方委托由乙方制作并安装。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施工项目:广告画面制作、安装、拆卸、维修等。
(一)、甲方的义务及责任:
1、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及所用材料进行监督。
2、甲方应当负责现场施工的协调工作,如因甲方手续不全,施工期间遇到城管以及其他监察机关的纠察时,甲方负责协调至正常施工止。
3、施工完毕后,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要求:画面平整、牢固)。
(二)、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为确保安装人员的人生安全,乙方应安排专业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方可安装,施工期间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完工。
3、在安装完毕后乙方需清理安装时留下的垃圾,不得随意堆放。
(三)、工期:
1、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政府检查等)延误工期,工期可推延。
(四)、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法人代表及签约代表的变更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