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细则(试行) 本文关键词:试行,细则,学生,管理
学生管理细则(试行) 本文简介:学生管理细则(试行)为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切实贯彻实施《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学校常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净化校园环境,特制定本细则。一、学生管理办法1、参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由全体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学生会等共同参与实施该细则,其中年级组、保卫处、值班教师开据的扣分单,即
学生管理细则(试行) 本文内容:
学生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切实贯彻实施《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学校常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净化校园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生管理办法
1、参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由全体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学生会等共同参与实施该细则,其中年级组、保卫处、值班教师开据的扣分单,即是对班主任进行考核的依据,同时也是对个别学生进行管理的依据,而其他任课教师和非任课教师所扣分数只是作为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依据。
2、
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要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学校进行教育。
3、学生管理采用扣分积分制,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为50分,由班主任负责记载,当某个学生的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要及时向政教处汇报,以便给予该生必要的纪律处分。
4、处罚要求:凡被扣分的学生不得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贫困救助的对象等。学生违纪累计扣分达到25
分,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缓发毕业证书半年至一年,态度恶劣者将停发毕业证书。如累计扣分达到45分以上者,将被开除学籍,并记入该生档案,停发毕业证书。
5、
处罚标准:(1)扣满10分全校通报批评(2)扣满15分警告处分(3)扣满20分严重警告处分(4)扣满25分记过处分(5)扣满30分记大过处分(6)扣满35分留校察看(签协议)(7)扣满40分劝退(8)45分以上开除学籍
6、
如有以下情况可加分
(1)
被评为“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按省、市、县、校级一次分别加8分、6分、
4分、2分。
(2)月考成绩在年级排名前三名加5分、四至十名加3分;期末成绩在年级排名前三名加10分;四至十名加7分;十一至二十名加4分。
(3)对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者加5
分。
对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可适当加分。同时学校将对加分多的同学进行公开表扬,并对积极要求进步的同学优先向团组织推荐。
二、管理内容:
(一)、纪律
作息考勤
1、迟到、早退(含体育课、音乐课、学校大型集体活动等),每人次扣1分;
2、旷课一节或未经请假随意外出,每人次扣2分;
3、自习课包括晚自习时间随意出教室者,每人次扣1分;
4、午休时间不请假外出或在校园活动者,每人次扣2分;
5、大型集会时,不按时入场或提前退场,或不遵守纪律说笑打闹者,每人次扣1分;
学习生活秩序
6、任何时间不得在楼内或其它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追逐打闹,违者每人次扣1分;
7、在教室弹奏乐器,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每人次扣1分;
8、上课(包括自习、晚自习)睡觉、听音乐、看小说、吃东西、说笑打闹、传纸条、下地走动串位的,每人次扣1分;
9、上课不认真听讲、乱接下音、起哄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每人次扣2分,其中不服从老师管理顶撞教师的,每人次扣3分;
10、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聚集影响正常通行或坐窗台的,每人次扣1分;
11、赤膊、穿条形背心、穿拖鞋、穿超短裤等不适宜服装进入教室者,每人次扣1分;
12、在楼内进行球类、毽子类等体育活动者,没收其体育器材,由体育组统一支配并每人次扣1分;
13、搬动桌椅时不轻拿轻放,有很大响声影响他人的班级,每次扣1分;
14、老师在讲课,有事需要进入班级,或进入教师办公室,不报告请示直接闯入的,每人次扣1分;
15、未经老师允许私自串入其他班级的,每人次扣2分;
16、校园内随地大小便的,每人次扣5分,并交纳一定数额清理费。
17、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或课堂上使用音乐播放器、游戏机等娱乐工具者,每人次扣3分;责任教师可没收手机、音乐播放器、游戏机等通讯或娱乐工具,通知家长取回。
18、铃声响后,不按时进入班级者、继续往外跑者每人次扣1分。
19、上课睡觉,警告后不听者扣2分。
20、无故不请假逃课者扣2分。
21、不按时完成作业,每次扣1分。
行为习惯
22、打响指、吹口哨者,每人次扣1分;
23、佩戴饰物者,令其摘掉其所戴饰物,并每人次扣1分;
24、不按照学校规定着装,女生穿高跟鞋者,责令其换装换鞋并每人次扣1分;
25、男生蓄长发、剃光头、剪毛碎等奇异发型,女生梳披肩发的,男生或女生染发、烫发的,责令其限时改正,并每人次扣1分;
26、男女同学间超出正常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每人次扣3分;
27、不按时关闭公共场所照明灯具或用水阀门等,造成浪费者,每人次扣2分,严重者适当赔偿损失;
28、用脚开关门、故意摔关门窗的或敲打桌子等物的,每人次扣2分,如有物品损坏视损坏程度加倍赔偿,;
29、在校内按规定于左胸处佩戴学生卡,不佩戴或故意损坏学生卡者,每人次扣1分;
30、不按指定停放点存放自行车或摆放不整齐者,出入校门不下自行车和在校园骑自行车者,每人次扣1分;
31、跳窗进入或跳出教室者,每人次扣3分,并且交纳一定数额维修费;
32、吸烟、喝酒者,每人次扣3分。
33、在校园骂人、说脏话者,每人次扣1分;
34、打架者(凡是参与或围观者),每人次扣5分,根据《古城初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5、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或携带使用棍棒、砖石、刀具等危险物打架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6、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滋事者,给与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7、有偷盗、流氓行为者,每人次扣5分,根据《古城初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8、在校园燃放鞭炮或将其它危险品带入校园的,每人次扣3分;
39、放学或放假后,班级学生离开教室但不关窗、不锁门的,每次给班级扣2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班级自行承担。
40、出入不走校门,随意跳墙者,每人次扣2分,并且交纳一定数额维修费;
41、在校外发生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或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收容调查者,包括受外人之邀去其他学校打架滋事的,每人次扣5分(单向扣分)。
42、不尊敬师长,故意顶撞教职员工的每人次扣3分,威胁、辱骂教职员工者,每人次扣5分;动手殴打教职员工的,视其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43、有违纪行为却不诚实地承认错误,隐瞒或谎报班级、姓名或拒绝签字者,每人次扣2分;
44、逃课逃宿上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中学生不宜进出场所的,每人次扣3分;
45、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作弊的,每人次扣3分,并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46、发现此评分细则中未列出的其它违纪行为,每人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公物保护
47、故意损坏教室、宿舍或学校其他场所公共设施的,每人次扣3分,并加倍赔偿或支付维修费用;情形严重的另行处理。
48、随意践踏校园花草,攀树折枝者,每人次扣3分;并收取维护费。
49、随意跳拽篮球筐、撕拽排球网等体育设施的,每人次扣3分,并加倍赔偿或支付维修费用;
50、在校园墙壁、厕所墙壁等处乱写乱画或踹脚印、按手印者,每人次扣3分,并收取维修费用;
51、将垃圾倒入水池、便池,造成堵塞者,由其承担疏通费用,并每人次扣3分;
52、非运动场地严禁进行球类活动,在非运动场地(如教学楼周围附近等)进行体育活动或向建筑物墙壁击球者每人次扣1分,造成学校公物损坏或不慎伤害周围师生者,应主动照价赔偿、疗伤、致歉,学校没收其体育器材;
53、教室无人时不关闭门窗;教室无人或自然光线充足时,不及时关闭班级照明灯具;每次给班级扣2分。
(二)、卫生
分担区卫生
54、不及时清除杂草,砖头、瓦块等大块垃圾较多者,给班级扣1分;
55、未清扫分担区,给班级扣2分;
56、分担区内有杂物清扫不干净的者,给班级扣1分;
57、楼内分担区楼梯间、楼厅、楼侧门、楼侧窗不干净,给班级扣1分;
58、下雪后未按学校要求及时清扫者,给班级扣2分;雪后在楼内打雪仗的每人次扣2分;
59、从班级或宿舍向外扔纸团、废磁带等废弃物的,每人次扣1分,从班级或宿舍向窗外扔碎纸片的,每人次扣2分,并负责清扫楼周围卫生一周。
教室卫生
60、班级地面有纸屑、纸片及其它废弃物,有口香糖或有其它粘性附着物痕迹,给班级扣1分;
61、班级讲台、讲桌、有粉笔灰尘或碎粉笔头,扣1分,在班级打粉笔仗的,每人次扣2分;
62、在课桌上乱刻、乱写、乱画,每人次扣2分,并视损坏程度加倍赔偿;
63、在黑板乱写、乱画或粘贴物品的,每人次扣1分;
64、前后门观察窗玻璃不干净,给班级扣1分;
65、窗台(含窗户夹层)有灰尘或随意摆放杂物的,给班级扣1分;
66、班级扫除用具、体育器材或其他室内物品摆放杂乱的,给班级扣1分;
67、拖把、水桶不清洁,存留垃圾或污水的,给班级扣1分;
68、教室外楼道墙壁、对面墙壁、教室内墙壁,教室门里外面有脚印、球印等或发现有乱画痕迹扣2分;
个人卫生
69、发现将食品盒(瓶)等废弃物随意乱,扔者,每人次扣1分。
70、教学楼、办公楼内随地吐痰者,每人次扣1分;
71、无计划地饮食、乱倒饭菜,造成浪费者,每人次扣1分;
72、校园内任何地点吃瓜子的,每人次扣1分;
73、留长指甲、涂染指甲、化妆、染发、烫发、纹身者,每人次扣2分;
74、在校内任何场所随意吐口香糖、泡泡糖者,每人次扣2分;
75、将食物带入教学楼或教室食用者,没收食物并每人次扣1分;(瓶装饮用水、饮料、无异味面包、饼干类食品除外,但上课时不允许)
(三)、体育
早操
76、早操不准迟到,体育教师下达整理队伍口令时时,还未到达本班队伍的即视为迟到,违者每人次扣1分;
77、早操不准早退,本班级队伍没有解散,任何人不准以任何理由私自离开本班级队伍,违者每人次扣1分;
78、跑步学生、见习学生必须统一服装(上下衣均为学校统一的运动服),违者每人次扣1分;
79、不准在队伍里打闹、说笑,违者每人次扣1分;
80、跑步时精神饱满、队伍整齐、步伐一致,否则给班级扣2分;
81、跑步时口号宏亮,不喊或声音太小,给班级扣1分;
82、班与班队伍之间间隔10---15米,太近或太远者,给班级扣1分;
83、早操途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掉队、上厕所,违者每人次扣1分;
84、必须按指定路线前进、转弯、解散等,违者每人次扣1分;
85、无故不上早操者每人次扣2分;
86、学生必须到操场指定地点集合、走圈,不得迟到、早退,违者每人次扣1分;
87、学生走圈时不准说笑、打闹,不准看书或听音乐等,四列纵队,违者每人次扣1分;
88、学生必须有班主任假条,没有假条每人次扣1分;(不能到操场的同学,必须有班主任的请假条);
89、早操解散之前,走读生不得入校。违者每人次扣1分;
90、早操期间,不得戴耳机听音乐,不得手抄兜跑步,违者每人次扣1分;
91、早操不服从体育教师管理,有抵抗语言或抵抗行为的,每人次扣2分,体育教师有权进行惩罚性补操;
眼操
92、各班级按学校统一要求,组织学生做好眼保健操。不做眼保健操的班级,每次扣2分;
93、做眼保健操期间,学生不得在班级做其它事情,违者每人次扣1分;
94、做眼保健操期间,学生不得私自离开教室,违者每人次扣1分;
(注:对有违纪行为且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的,或被发现有违纪行为故意逃跑躲避,后经确认的将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与纪律处分)
三、其他方面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小偷小摸他人钱物者;
2、参与打(群)架斗殴者;
3、抽烟、喝酒或赌博者;
4、看黄色书籍、杂志或黄色光盘、录相者;
5、考试舞弊者;
6、将脏水倒在宿舍内或其它公共场所污染环境或物品者;
7、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严重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8、在教学区或宿舍楼内故意起哄闹事者;
9、在校园内乱写乱画或乱涂乱改擦有关“通知”、“公告”者;
10、破坏他人财物、学校公共财产或校园绿化者;
11、擅自攀爬校园围墙、栏杆、树木及其它建筑物者;
12、故意顶撞、辱骂教师者;
13、三次以上警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
学生犯有下列情形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偷窃、勒索、抢夺他人钱物者;
2、
擅自攀爬校园围墙和建筑物者,从宿舍窗户、走廊借用其它设施下楼或直接跳下楼者;
3、
擅自离校出走者;
4、
纠集外校人员来校打群架、偷盗、勒索、破坏公物者;
5、
玩火引起火灾者
6、
偷盗试卷,考试时利用手机等工具作弊给学校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
7、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情节严重者;
8、欺负、侮辱女同学、小同学者;
9、其它情形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
如犯有(二)中任意一种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者或有以下行为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不经请假外出,离校出走达二周者;
2、有意破坏公物、纵火、玩火引起火灾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者;
3、传播或观看黄色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者;
4、在校内外以任何方式进行敲诈勒索,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者;
5、有勾结外校人员在校内外滋事闹事、打架斗殴、恶意伤人、造成恶劣后果者;
6、谈恋爱,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者;
7、侮辱或殴打老师、学校工作人员、值日学生或学生干部,情节严重者;
8、私自下河下塘游泳、洗澡者;
9、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犯严重错误者;
10、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拘捕者。
(四)、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按每天至少6节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记1节旷课):
1、15-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学生因违纪而造成集体或他人经济损失,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退还原物或负责经济赔偿。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学生处主任批准;留校察看由校长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六)、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1年以上)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且确实有改正错误的表现,由班主任向学生处书面提出,学生处或校长室批准,可以撤销其纪律处分。
(七)、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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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校学生管理规定_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篇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公布,2005年 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篇二:高校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XXXXXXXXXX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 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 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不计较个人得失, 为同学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 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七) 有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处分者。
(三)闹不团结, 意气用事, 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四)以职权谋取私利, 经教育不改, 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 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
(五)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 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 递交学生会。
(二)学生会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部长会议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学生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院团委、院学生会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的干部由院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系党总支和院团委。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在学生干部中进行1次优秀学生干部及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1次《XXXXXXXXXX华立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XXXXXXXXXX华立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XXXXXXXXXX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XXXXXXX学生会是学校党委和省学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组织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做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学校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加强各校区之间的沟通联系,并加强同其它院校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切实指导各系分会工作。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并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有XXXXXXXXXX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本会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举行1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全委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筹备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任免校学生会主要干部,负责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培训工作。
(四)领导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对各系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批评。
(五)制定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各系学生会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由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干部、干事等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宣传部、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女生部、实践部、保卫部和社团部等若干职能部门,并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学生的日常工作,聘任1名团委专职教师为秘书长。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XXXXXXXXXX学生会委员会是XXXXXXXXXX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学代会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具有监督本章程具体执行的权力,并可以撤消各系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作出的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和条例。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上届学生会与各方协商提名,由新一届全委会选举产生,经校团委审核后,报校党委及省学联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选举常务委员会。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四)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五)执行省学联有关决议,对外代表XXXXXXXXXX学生会。
第十六条 主席主持学生会工作,主席、副主席采取分工合作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和主持学生会各类工作会议,各部部长可以召开和主持本部门各种工作会议。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干部在职期间的工作由秘书处备案,每学期向干部所在系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XXXXXXXXXX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会全体会议期间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当选的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开。
第二十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开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协商确定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
(三)在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执行学生会委员会的决议,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二十一条 各系学生会是本会的分会,在系党总支、校学生会领导和系分团委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班委会。
第二十二条 各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或每2年召开1次,需报校学生会批准,并将选举结果报送校学生会备案。各班班委会应当每年改选1次。
第二十三条 各系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应与校学生会基本相同,根据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规章并报校学生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班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和生活委员。班长主持班委会工作,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班委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校、系学生会的决议。
(二)召开全班同学会议。
(三)在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的思想、学习、文体等各项工作。
第七章 学生干部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干部、系学生会干部、班委会委员均为学生干部,均可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并遵守《XXXXXXXXXX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并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热心于学生工作,注重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已,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五)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与各种不良风气作斗争。
第八章 学生会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每位会员每学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元,其中60%上缴校学生会,40%留系学生会掌握使用。
(二)组织勤工助学所得收入。
(三)接受社会资助。
(四)学校拨款。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经费用途。
(一)日常有关工作。
(二)学生会的有关会议。
(三)组织同学的各种活动及培训。
(四)其它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学生会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告,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每学期经费的开支情况由秘书处向学生会委员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XXXXXXXX学生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华立学院学生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组织制度
第二章 纪律制度
第三章 人事责任制度和任免制度
篇三: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赣农大发[2010]46号
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学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学校研究,对《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内容说明
江西农业大学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含“专升本”新生,下同),必须持江西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生病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校医院、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报省教育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如属于身体健康原因,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视情况给予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如属于冒名顶替入学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招生部门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符合高校体检标准者,不予注册。经校医院诊断,确认经过一年治疗可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本人必须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书面向原拟录取学院提出申请,经招生部门核实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下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如确认经
过一年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经招生部门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因健康原因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本人必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在批准后的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超期不提出申请或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治疗康复后,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向其原拟录取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招生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自身原因未注册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生注册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下同)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篇3:京南交通学院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条例
京南交通学院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条例
一、性质
1.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的学生组织机构,是图书馆与学生交流的桥梁。
2.成立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的目的是协助图书馆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能和文献信息职能,加强图书馆和同学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开展各种读书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3.本会在图书馆、团委、院学生会指导下开展工作,隶属院学生会学习部。
二、组织机构
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院、系学习部长及各系推荐的班级学习委员组成。
三、任务
1.听取图书馆有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藏书建设,读者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
3.收集并向图书馆反映学生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结果反馈于同学。
四、其他
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会议一到两次,听取图书馆情况汇报和学生对图书馆的意见,同时研究有关活动,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