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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日期:2020-05-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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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7年11月01日16时04分405主题分类:劳动人事“医疗保险”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9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07年11月01日

16时04分

40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医疗保险”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9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政府补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的城镇居民。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可自愿缴费参保,参保费用全额自负。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最大限度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政府补助、家庭缴费;

(三)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四)保住院和门诊大病;

(五)实行全市统筹,属地化管理;

(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七)家庭自愿参保。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编办、财政、卫生、药监、民政、教育、公安、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参保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由政府补助和参保家庭缴纳,其标准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07、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他18岁(含年满18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将来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政府发文,全市统一执行。

(二)政府补助标准

1.成年城镇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县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费70元。其中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市县财政补助110元,个人不缴费。

2.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其中: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市县财政补助40元,个人不缴费。

3.市管大学生: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100元,个人不缴费;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同级财政每年人均补助60元,学校补助30元,个人缴费10元,其中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同级财政补助70元,学校补助30元,个人不缴费。

以上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承担比例为:市与五华区按6∶4比例承担,市与其它县(市)区按5∶5承担。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九条

除大学生之外的其它参保城镇居民,各县(市)区按户籍分别承担政府补助。

第十条

城镇居民可以家庭(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学生)或单位(学校、幼儿园)形式按规定自愿参保。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家庭或个人参保登记、变更、信息采集、缴费核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负责办理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的参保登记、变更、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学校、幼儿园负责代收代缴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家庭自行缴纳。市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核定清册,每年一次性将各级财政补助缴入指定专户。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停止享受本保险待遇和缴费核定。停保后又续保的,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抢救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中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人工器官购置费、一次性医用材料费、因抢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个人先自负比例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保持一致。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属城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减半。

第十七条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0%、5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后,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80%、65%、55%。

第十八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6万元。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下简称“门诊大病“)患者,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每人2万元。

第十九条

“门诊大病“门诊医疗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标准统一为720元。该起付标准不参与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实行减半。

第二十条

2007年参保的城镇居民,其2007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缴纳,但享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六)参保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结算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展规划。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中西医兼顾、综合与专科相结合、多层次合理布局、减少医疗成本、诚信服务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成年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成年居民凭社会保障卡和《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的要求,将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将部分三级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就诊(急诊抢救除外),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凭定点首诊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证明,收治参保居民住院。不按本规定直接收治住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门诊急诊抢救除外)。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个人同医疗机构结算;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第二十九条

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下,根据不同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单元付费、病种付费、协议付费等多种方式进行费用结算。结算办法应在定点服务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条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昆明地区以外就医的,须提供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证明,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昆明地区以外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应在60日内提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报销标准统一按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财政、经办机构和银行的收缴对帐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季向昆明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学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已就业的城镇居民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方式,着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问题。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三十八条

对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昆明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合理安排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及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切实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业务经办能力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平稳启动和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收入1%的标准,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资资金,逐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当风险储备储备金规模达到当年基金收入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纳入市级财政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

支出风险储备金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后应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的规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中特困群体和大病患者无力负担个人自负医疗费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篇2:昆明市泸州商会工作汇报

昆明市泸州商会工作汇报 本文关键词:昆明市,泸州,商会,工作汇报

昆明市泸州商会工作汇报 本文简介:昆明市泸州商会工作情况汇报材料——2012年9月13日泸县工商联交流座谈会尊敬的孙副书记、杨主席、各位来自家乡的领导、企业家和商会同仁:大家好!昆明市泸州商会对您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感谢家乡领导和企业家对我们商会一贯的关注和支持!会长出差在外,不能赶回来,我代表他向各位领导和企业家们致歉。我们商

昆明市泸州商会工作汇报 本文内容:

昆明市泸州商会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2012年9月13日泸县工商联交流座谈会

尊敬的孙副书记、杨主席、各位来自家乡的领导、企业家和商会同仁:

大家好!

昆明市泸州商会对您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感谢家乡领导和企业家对我们商会一贯的关注和支持!

会长出差在外,不能赶回来,我代表他向各位领导和企业家们致歉。

我们商会2008年11月成立,经过近四年的发展,目前有700多名会员,其中常务副会长12名,副会长48名,会员遍布云南各地,涉足建筑建材、医疗保健、金融投资、餐饮娱乐等多个行业和领域。

商会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一个大舞台,这里各路英雄齐聚,行业分布广泛,会员都是有思想、有个性、有实力的老板,要建设好这样一个团队不是件容易的事。所以要把商会这个团队带好、建设好、发展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不仅要尽力,更要尽心,要当成事业来做。为了商会的持续发展,我们主要做了一些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

首先是确立了办会理念、办会方向和运作模式。商会以“积跬步,至千里”为发展理念,以“商会模式管理,股份方式运作”为运作模式,努力增强在滇泸州籍企业家的凝聚力,充分体现“广交友、齐携手、寻合作、大发展”的入会意义。努力改变企业家在滇孤军奋战、单打独斗的局面。同时商会还制定了《会训》和《入会誓词》,会员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引导下,严格遵守“铸造泸商,海纳八方;大守国法,小守规章;情同手足,义如关张;励志于心,厚德于商;求同存异,资源共享;和谐发展,共创辉煌”的会训,让广大泸商依托商会、共享资源,共同搏击市场经济的风浪。

商会成立之初,常常有会员和准备入会的人问:“我加入商会有什么好处?”,现在没有人问了,入会的积极性高了交会费的主动性强了,原因就在于商会确实能为会员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提供适当的帮助。价值体现出来了,会员自己会体会到,身边的人能感受到,现在商会不再为“人气”担忧了。

二是健全组织。在商会初建时,我们成立了秘书处、融投资中心、信息(会员)中心、农民工维权中心;2010年9月成立党支部,将商会发展与党的领导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商会与会员、政府间的桥梁作用;为促进交流,方便管理,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商会按行业分类成立了医疗卫生、家具木业装饰、餐饮娱乐副食、地产建筑、汽车商贸物流五个行业中心,机构建设日趋完善。各行业中心成立后,有三个行业中心通过资源整合,在商会平台上成立了3家新公司。

三是建立和完善制度,有了组织,还必须有一套好的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商会各项事务的执行,邓小平同志说过:“好的制度可以把坏人变成好人,但不好的制度也可以把好人变成坏人。”尤其是商会这样的民间组织,会员众多,思想难统一,就必须依靠制度,按章办事减少了争议,提高了执行力。商会成立以来,我们围绕《章程》相继出台了《商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商会纪律建设的通知》、《关于有偿使用商会资源的通知》等若干个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使商会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四是以商养会,商会领导廉洁自律,勤俭节约,不乱花一分钱,任何一笔开支都要公开透明。会员交纳会费不容易,商会不能只靠会费来维持运作,要逐步从“输血”向“造血”转变,确保商会有稳定的收入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来源。商会用钱之前要深思熟虑、反复论证,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必须通过理事会研究,把钱都用在刀刃上,努力使会员的会费保值增值。为此我们还设立了监事会,监督商会财务情况,让会员信任商会,愿意交会费。今年我们的会费收缴率达92%以上,其中副会长以上达100%。

五是消除隔膜,建立信任,促进投资合作。2009年初,商会刚刚成立,当时国家鼓励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当时商会融投资中心积极收集相关信息,通过论证后认定这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倡导会员出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投资项目,大家都觉得好,就是不敢拿钱出来,怕钱被卷走,历时一年31个股东才筹集到883万元,不足部分是会长和郭总出的,这样商会旗下第一家公司艰难诞生了。随着商会管理的规范,加上文山小贷公司经营状况日益良好,两次向股东分红,并向商会捐赠达15万余元,会员们看到了商会的作用,对商会的信任建立了。我们在去年6月筹建泸商海峰投资公司时,在只允许副会长入股的前提下,10多天时间,32个股东就筹资6250万元,超出计划1000多万,商会也投资了400万,为商会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两个公司的成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走过了从不了解到了解,从不信任到信任的全过程。摒弃了单打独斗,走向了合作共赢。随后商会又筹资建立了泸商乐木居家具公司、富民海峰小额贷款公司,就在上个月,泸商联润酒业公司刚刚成立。

六是搭建信息和融资平台。现在的许多会员经过多年在商海的摸爬滚打,积累了一定的实力,而随着企业的发展,他们面临着转型升级的需求,通过网站、短信、会议等方式搭建信息平台,帮助会员拓宽视野,使会员企业做大做强。同时,部分会员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他们本身又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难成了企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难题。为此。商会与三家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采取抵押、联保联贷等方式,搭建融资平台,帮助会员贷款达2亿多元,为会员企业切实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七是抓住每年年会的召开之机,做好会员的发动,把年会办成互相帮助、自我教育、相互学习、互通信息、交流思想、联络感情,促进会员合作的好时机。

八是要建立产业链更要构架产业网。我们的各个企业、行业中心,都有自己擅长和专精的领域。跨行业的事很少能做到面面俱到,要促进不同行业交叉投资、横向联合、纵向经营,形成一个产业链,再通过商会整合,由若干个产业链构成产业网,让会员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最大程度的实现资源整合。

九是身在异地创业发展,就要融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并提升泸州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当地政府对我们的重视程度,要看我们对当地政府做了什么。我们不要富行天下,而是要善行天下,多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与当地政府和市民建立和谐友好的关系,才更有利于泸商的发展。同时,饮水要思源,不能忘记回报养育我们的家乡,要引导和鼓励会员回乡投资兴业、参与家乡的公益事业。随着商会的发展壮大,我们对社会的贡献也越来越大,从救助白血病儿童到抗震救灾、扶贫救济、重修云龙镇养老院、捐资助学等,商会都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据不完全统计,三年多以来商会和会员累计向社会捐资捐物超过千万元。

总之,商会是企业家的娘家,就是要想方设法为企业家排忧解难;商会是企业家的发展平台,就是要千方百计凝聚力量,帮助会员企业整合资源,共谋发展;商会是企业家的心灵港湾,就是要设身处地为企业家着想,让企业家有归属感。

以上几点,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不妥之处,恳请指正。再次感谢家乡领导和企业家对昆明泸州商会的支持和帮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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