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本文关键词:效力,买卖合同,原则,合同无效,农村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本文简介: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赔偿王富利律师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郊区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巨大的拆迁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买卖双方纠葛不断。出卖人看到房屋增值及房屋拆迁后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反悔,向人民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本文内容: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
无效赔偿
王富利律师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郊区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巨大的拆迁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买卖双方纠葛不断。出卖人看到房屋增值及房屋拆迁后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归还房屋。那么,对于该类纠纷该如何处理。王富利律师根据多年以来处理的农村房屋买卖案件
,现总结如下。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农村村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
(2)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
篇2: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本文关键词: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本文简介: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贷款种类:合同编号:借款人:电话:住址:邮政编码:贷款银行: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向丙方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向乙方申请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本文内容: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电话:
住址:
邮政编码:
贷款银行: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向丙方购买
区(县)
街道(镇)
路(村)
弄
号
室商品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
年零
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长期贷款采用分期确定利率的规定,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年11月底的利率水平,在当年12月份公布下一年度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水平,利率的执行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到该年的12月31日止。
借款合同签订时,以当日银行公布执行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确定第一期贷款利率,执行期限到当年的12月31日止。
第五条
贷款拨付
甲方委托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登记部门认同(乙方确定认同标准)之日起的5个营业日内,将全部贷款连同甲方存入的自筹资金,以甲方购房款名义用转账方式划至丙方的销售商品房存款户。
第六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结清。
6.1
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6.2
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本付息,甲方应在每月
日之前将当月还本息额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账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续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七条
贷款担保
甲方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甲乙双方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丙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给甲方并且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前,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负责代为清偿。
第八条
保险
甲方必须办理全额抵押房地产的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有关保险手续可委托乙方代办。抵押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保险单须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若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本合同存续期间,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原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做相应变更。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取得乙方、丙方的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原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按月还款,并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没有按月还款,一方按规定对其逾期本息按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罚息。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分抵押物,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证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副本
份。
甲方(私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乙方(私章):*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篇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日双语)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日双语)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双语,中日,条例,集体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日双语) 本文简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集団契約条例第1章总则第1章総則第1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1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日双语) 本文内容: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団契約条例
第1章
总则
第1章
総則
第1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1
条
集団協議並びに集団契約の締結及び履行に係る行為を規範化し、労働者の適法な権益を保護し、かつ、調和?安定した労働関係を構築し、及び発展させる
ため、「労働法」、「労働契約法」及び「労働組合法」等の法律及び行政法規の関係規定に基づき、当市の実際を考慮し、この条例を制定す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2条
当市の行政区域内の企業と従業員側とが労働関係の関係事項につき集団協議をし、並びに集団契約を締結し、及び履行するときは、この条例を適用す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3条
この条例において「集団協議」とは、企業従業員側と企業とが労働関係の関係事項につき平等な協議をする活動をいう。
この条例において「集団契約」とは、企業従業員側と企業とが労働関係の関係事項につき、集団協議を通じて締結する書面による合意をいう。
第4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4条
企業と従業員側とは、集団協議メカニズムを確立し、労働関係の関係事項につき集団協議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企業従業員側と企業とは、労働関係の関係事項につき集団協議をし、並びに集団契約を締結し、及び履行するときは、適法であり、公正であり、平等であり、相互に尊重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