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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二级相关规定版本 本文简介:附件1: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赣人字[2008]15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化职称改革,吸引优秀青年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认定的范围1、普通大、中专院校
中学二级相关规定版本 本文内容:
附件1:
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赣人字[2008]155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深化职称改革,吸引优秀青年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的范围
1、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其他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1)已经实行了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系列;
(2)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3)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4)违反职业道德的;
(5)提交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二、考核认定的条件
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级别。具体学历、资历要求如下:
1、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二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6、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延长考核认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上述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基础上,再延长考核认定时间:
1、在见习期(或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违犯计划生育受到处分的,处分期结束后应延长一年;
2、考核不称职的,每次延长一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3、考核基本称职的,每次延长半年,并按次数累计计算。
四、考核认定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3、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硕士研究生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对照相应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条件提交材料);
4、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相片一张。
五、考核认定的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材料。
2、单位考核评议。单位成立由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及人事干部组成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评议工作小组,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评议,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工作小组人数半数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
3、考核认定。单位将考核评议通过的申请人员材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省直单位人事职称机构认定。经认定后的材料,应及时归入申报人的人事档案。
4、备案与发证。认定工作结束后,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及省直主管部门、省直单位人事职称机构须定期(每年上半年5月、下半年11月)将认定人员花名册报送省人事厅职称处备案,其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县(市、区)认定的人员统一由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汇总上报并代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严肃考核认定工作纪律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之机进行打击报复。省级人事职称部门要加强考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对违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考核认定的说明
1、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已取得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经确认后,从取得之日起算;没有取得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本单位启用时间起算。
2、硕士研究生毕业指既获得学位又具有学历的人员。
3、所从事行业已实行资格准入的,需取得规定的资格。
4、省直单位这里特指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的大专院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2: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取得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胜任教学工作,掌握教学基本功,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关爱学生,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一定业绩。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符合考核定职人员除外)。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1、员级: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2、助理级: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己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员级: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二)助理级:小学一级教师、中学级二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
(2)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任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
(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任小学二级教师四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水平条件
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教书育人。具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够辅助或独立开展一般性教育教学工作,能够完成一般性教学大纲、教育教学总结的撰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