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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龙头监测方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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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龙头监测方案细则 本文简介: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农产办字〔2012〕10号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

省级龙头监测方案细则 本文内容:

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云农产办字〔2012〕10号

关于开展2012年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1)的规定,我办将开展2012年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范围

此次监测涉及的企业包括我省第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和2011年监测后整改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共42家。(名单见附件2)

二、监测程序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向县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县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分别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明确审核意见,以文件形式上报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

(三)各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提出明确复核意见,以文件形式并附上企业材料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三、上报材料内容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

各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的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解决农民工就业,提高科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以各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二)随文件上报的监测企业有关材料

1.各监测企业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创办及发展变化情况,时间、地点,投资人(股东),注册资本,总资产,固定资产,主要经营项目,经营方式,销售收入,经济效益,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后近三年发展情况,累计上缴税金对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贡献,解决就业(人数及劳动报酬)情况,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企业创品牌,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情况,带动农户数及农户收入增加情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高效现代农业情况,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情况,企业受表彰奖励情况,享受政策优惠情况和企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存在困难和问题,今后发展方向和目标,整改复查企业还须报告企业整改情况。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见附件3),及监测评估表(见附件4)。请企业认真填写附件3;各州市产业办请对附件3进行汇总后上报,并填写附件4。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或当地财政部门认可的2011年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4.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三年的资信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拖欠漏税和上缴税收数额的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证明(由县和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提供证明)。

5.县以上农经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跨地区的由基地所在地的上一级农经部门出具文件证明及加盖公章),带动农户数、户均增收额等。

6.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7.企业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三)更名企业报告

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证明,由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行文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务必于10月15日前完成监测工作,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以文件形式并附上企业材料共2份,报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云南省乡镇企业会计辅导站各1份,此次监测汇总工作由乡镇企业会计辅导站承担。

(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企业上报的材料要齐全、有效,各州市上报的文件内容完整、清楚。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监测的龙头企业进行抽查。

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爽0871-5749683

[email protected]

0871-3523779

[email protected]

地址:环城南路47号

云南省乡镇企业会计辅导站

邮编:650011

附件:1.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施细则(试行)

2.

第一批和2011年监测不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3.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运行监测表

4.

监测评估表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

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

2012年9月17日

附件1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

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云发〔2011〕1号)“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考评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农(产加)字〔2009〕1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监测对象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包括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由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产业化办”)负责,云南省乡镇企业会计辅导站组织实施。各州(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

第四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分为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

第二章

日常监测

第五条

省级龙头企业日常监测包括季度监测和年度监测,企业应按要求填报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表样及填报说明附后),各州(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上报。

第三章

定期监测

第六条

监测程序

(一)省级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定期监测评价制度。纳入定期监测的企业,必须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规范编制上报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逐级上报。

(二)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以文件形式上报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以文件形式上报省产业化办,同时抄报云南省乡镇企业会计辅导站。

(四)省产业化办对上报材料进行终审评估,提出终审监测意见,组织召开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定确认最终监测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监测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主业。企业经营业务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纪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七)企业产品。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达93%以上。

第八条

监测要求。

(一)对纳入定期监测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上报的材料,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提出

“合格”、“整改”和“取消资格”的明确意见,以文件形式逐级上报。

(二)监测意见界定:

1.“合格”:企业全部监测指标达标,运行良好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的,审核意见为合格。

2.“整改”:除

“取消资格”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个别监测指标不达标,运行尚可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的,审核意见为“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企业要报送整改复查材料,纳入次年监测,进行复查。

3.“取消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审核意见为“取消资格”。企业主营业务转向非农的;企业规模大幅下降不达标的;企业破产清算的;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偷税骗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定期监测的;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有特殊情况省产业化办发文取消资格的。

第九条

企业上报材料规范

(一)企业上报材料

1.企业申请。纳入定期监测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文件形式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定期监测申请》;进行整改复查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文件形式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复查申请》。

2.企业文字报告(3000字以内)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创办及发展变化情况,时间、地点,投资人(股东),注册资本,总资产,固定资产,主要经营项目,经营方式,销售收入,经济效益,企业经营发展情况。(2)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后近三年发展情况,累计上缴税金对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贡献,解决就业(人数及劳动报酬)情况,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企业创品牌,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情况,带动农户数及农户收入增加情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高效现代农业情况,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情况,企业受表彰奖励情况,享受政策优惠情况和企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3)存在困难和问题。(4)今后发展方向和目标。(5)整改复查企业还须报告企业整改情况。

3.上报表格

(1)参加定期监测企业要如实填报《定期监测表》(表样及填报说明附后),企业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要与《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符。

(2)整改复查企业也填报《定期监测表》,填报要求与参加运行监测企业一致。

4.相关证明材料

(1)《审计报告》原件。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用于核对:总资产、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主要指标与企业填报的《定期监测表》内容是否一致。

(2)信用证明原件。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如果没有贷款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所有开户银行出具证明,证明企业没有贷款。

(3)税务证明原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和无涉税违法行为的情况证明。

(4)带动能力证明原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和带动农户数证明。

(5)质量安全证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和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原件。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著名商标、知名品牌、“三品一标”等辅助证明复印件。

(6)企业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评级证书等复印件。

(7)各级产业化办和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企业上报材料制作

1.封皮要以专用封皮纸制作,封面统一格式见附件。

2.

制作与装订:企业上报的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制作,按照上述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和组织材料,连同制作好的封皮,用胶粘装订成册。不得用文件夹、订书机等简易方式装订。

3.电子文档:企业应当将材料制成电子文档一起上报,文字报告用word文档制作,表格用excel文档制作,证明材料用扫描、照相等电子文档方式制作。

第十条

州(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材料须包括:

(一)上报文件与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参考格式附后;

(二)监测汇总表,填写说明和表样附后;

(三)监测评估表,填写说明和表样附后;

(四)企业上报材料。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纳入运行监测的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纳入运行监测的企业应按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延误,如不按时参加监测,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运行监测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对监测合格的企业,在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中标注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整改复查的企业,在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中标注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具有国家和省级双重身份的龙头企业,在国家监测与省级监测重叠的年份,当期参加国家监测合格的企业不再参加当期省级监测,视为省级监测合格。当期未参加国家监测的企业和当期国家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应要按省级监测要求参加当期省级监测。

第十六条

企业更名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由所在州(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由省产业化办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1、企业监测材料封面格式

2、填表说明

3、监测报告参考

附1:企业监测材料封面格式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材料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整改复查材料

XXXXXXXXXXXX公司

XX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

XXXX年XX月

附2:填表说明

企业应根据财务会计报表填写本表中涉及的资产、收入、利润等数据,所有数据应为统计当期的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1.企业名称(代号1)。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公章一致。申请更名的企业,填写更名后的企业名称。

2.所有权性质(代号2)。根据企业最大股东性质,填写民营、国有、集体、港澳台资、外资中的一个。

3.企业类型(代号10)。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填写生产加工型、市场流通型中的一个。

4.信用等级(代号12)。指银行或有关机构为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没有评定的不填写。

5.销售收入或交易额(代号21)。指企业总销售收入,是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填写交易额,是农产品交易额与其他产品交易额之和。

6.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代号31)。指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的总额。

7.企业职工人数(代号32)。指企业正式职工、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的人数之和。

8.主营产品名称(代号36)。指企业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的具体名称,如生猪、鸡蛋、蔬菜、冷鲜肉、果汁、酒精、中成药、方便面、饲料、液态奶、奶粉、种子、对虾、鳗鱼等。

9.主营产品销售收入或交易额(代号37)。指企业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的收入,不含农业服务业、非农业务等其他业务收入。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填写农产品交易额,不含其他产品交易额。

10.主营产品产销率(代号38)。填写当年主营产品销售量与生产加工量(或购进量)之比。

11.主营产品类别(代号41-46)。填写以下类别:(1)粮食类(含饲料);(2)油料类;(3)糖料类;(4)水果类;(5)蔬菜类;(6)棉麻丝类;(7)中药材类;(8)茶叶类;(9)花卉类;(10)肉类;(11)蛋类;(12)奶类;(13)皮毛类;(14)水产类;(15)林业;(16)其他。企业根据主营产品的销售额,对应以上类别,填写销售额排名前三位的主营产品类别和有关数据。属于其他类的产品,应写明具体名称。

12.自建基地(代号47-50)。指企业直接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13.订单基地(代号51-54)。指企业通过与农户、中介服务组织、乡村组织、经纪人等签订订单合同的方式,建立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14.其他方式(代号55-58)。指企业通过自建基地、订单基地以外的方式,采购农产品原料。

15.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数量(代号59-62)。指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数量。

16.主要原料(代号67)。如果最终产品是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如酸奶、果汁、虾酱等),应填写加工量在前三位的原料产品名称(如牛乳、苹果、虾等)。如果最终产品是不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如活鸡、生猪、鱼等),直接填写生产量在前三位的农产品名称(如鸡、猪、鱼等)。

17.自建基地和订单基地所在省、市、县(代号68)。填写到县一级,并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

18.合同、合作、股份合作联结带动农户数(代号72-77)。合同联结方式指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合作联结方式指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户收购农产品,由合作社根据社员贡献大小进行二次返利。股份合作联结方式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参股龙头企业,由企业按股份比例给予分红。

19、企业科技研发与推广(代号82-85)。科技研发指企业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等方面的品种、技术和工艺等进行研究和开发。科技推广指企业指导农户依据科学的方法、技术、模式等开展种养殖活动,包括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疫病防治、农资供应等方面的服务。

附3(监测报告参考)

XX州(市或县)第X次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

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第X次云南省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农产办字〔201X〕X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开展第X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本次监测涉及XX州(市或县)的X户企业,现将XX州(市或县)开展监测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测过程

XX州(市或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我办)接到《通知》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部署安排,我办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次监测工作,对照《云南省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农(产加)字[2009]1号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施细则》云农产办字〔2012〕7号的有关规定,于X月X日前,对X家企业进行了初审,发现了一些问题,之后,我办对存在问题的(县)企业进行复查,通过现场调研、资料核实、材料补充完善、监测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等项工作程序,情况已经核实,监测结果和建议如下。

二、监测结果和建议

(一)监测合格企业X户,建议继续保留资格

经监测:昆明XXX公司等X户企业上报的监测材料齐全、上报及时、手续完备、各项监测指标达标,我办建议继续保留昆明XXX有限公司等X户企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名单如下:

1、

昆明XXX有限公司

2、

云南XXX有限公司

3、

……

(二)整改复查企业X户,建议继续保留资格

4、

云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亏损7330万元、2011年亏损1243万元,两年连续亏损,主要是普洱茶市场波动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2010年至2011年减亏6087万元,随着普洱茶市场进一步回暖,2012年将扭亏为盈,企业恳请继续保留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我办建议继续保留省级龙头企业资格,进行整改,整改期一年。

5、

XX有限公司

XX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68%(高于60%的标准),主要是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在XX县、XX市新建两条生产线,投资较大的原因。随着投产增加和产品深加工程度提升,企业效益会更好,资产负债率将逐步下降,企业恳请继续保留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我办建议继续保留省级龙头企业资格,进行整改,整改期一年。

6.。。。。。。

(三)取消资格企业X户

7、云南XX有限公司因政策调整,面临清算注销,企业说明不参加监测。我办建议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8、云南XX(集团)有限公司,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通报,我办建议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9、XX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从农业转向工业,企业说明不参加监测。我办建议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XX州(市或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XXXX

年X月X日

附件2

第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昆明子弟食品有限公司

昆明晨农绿色产品有限公司

昆明正大有限公司

昆明锦苑花卉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新千佛茧丝绸有限公司

曲靖博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曲靖富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陆良银河纸业有限公司

云南润凯淀粉有限公司

云南宏斌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华宁秋波兮柑桔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万绿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华宁鑫辰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玉溪百信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红瑞柠檬开发有限公司

保山市明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楚雄彝山工贸有限公司

红河森菊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普洱茶(集团)有限公司

永胜雷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丽江三川火腿有限责任公司

丽江玉元食品有限公司

丽江得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澜沧江啤酒集团公司

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监测后整改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云南朱提苦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曲辰种业有限公司

个旧市大红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红河天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文山绿洲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文山盘龙山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文山县大地商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景洪永盛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昌泰茶业集团

云南西双版纳大渡岗茶业实业总公司

弥渡县建林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省保山市黄泥塘藕粉厂

云南伟松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怒江州东方大峡谷生物城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3

云南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表

表1

基本情况表

1

2

3

4

5

6

7

8

9

企业名称

所有权性质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网址

Email

XXX有限公司

表2

企业类型、资信及上市情况表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企业类型

开户行

信用等级

期末贷款余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

是否为

上市公司

上市时间

上市地点

累计上市

融资额

(亿元)

表3

经济规模及效益情况表(一)

19

20

21

22

23

24

资产总额(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万元)

销售收入或交易额(万元)

成本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

税后利润(万元)

表3

经济规模及效益情况表(二)

25

26

27

28

29

30

上缴税金总额

(万元)

其中:上缴增值税(万元)

其中:上缴所得税(万元)

增值税减免额

(万元)

所得税减免额

(万元)

其他税费减免额

(万元)

表3

经济规模及效益情况表(三)

31

32

33

34

35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企业职工人数(人)

其中:季节性用工(人)

企业工资福利总额

(万元)

其中:季节性用工工资福利总额(万元)

表4

主营产品营销及出口情况表(一)

36

37

38

39

40

主营产品名称

主营产品销售收入或交易额(万元)

主营产品产销率(%)

主营产品出口额(万美元)

出口国家(地区)

表4

主营产品营销及出口情况表(二)

41

42

43

44

45

46

主营产品中销售额排第一的产品类别

该类别产品销售收入

或交易额(万元)

主营产品中销售额排第二的产品类别

该类别产品销售收入

或交易额(万元)

主营产品中销售额排第三的产品类别

该类别产品销售收入

或交易额(万元)

表5

带动基地情况表(一)

47

48

49

50

自建基地种植面积

(亩)

自建基地牲畜饲养量(头)

自建基地禽类饲养量(只)

自建基地水产养殖面积(亩)

表5

带动基地情况表(二)

51

52

53

54

订单基地种植面积(亩)

订单基地牲畜饲养量(头)

订单基地禽类饲养量(只)

订单基地水产养殖面积(亩)

表5

带动基地情况表(三)

55

56

57

58

其他方式带动种植面积(亩)

其他方式带动牲畜饲养量(头)

其他方式带动禽类饲养量(只)

其他方式带动水产养殖面积(亩)

表5

带动基地情况表(四)

59

60

61

62

获得“三品一标”

认证的种植基地面积(亩)

获得“三品一标”

认证的牲畜饲养量(头)

获得“三品一标”

认证的禽类饲养量(只)

获得“三品一标”

认证的水产养殖面积(亩)

表5

带动基地情况表(五)

63

64

65

66

获得出口备案的种植基地面积

(亩)

获得出口备案的牲畜饲养量(头)

获得出口备案的禽类饲养量(只)

获得出口备案的水产养殖面积

(亩)

表5

带动基地情况表(六)

67

68

69

70

71

主要原料

自建基地和订单基地所在省、市、县

自建基地提供的主要原料

货值(万元)

通过订单基地采购主要原料的金额(万元)

通过其他方式采购主要原料的金额(万元)

表6

带动农户情况表(一)

72

73

74

75

合同联结带动农户数(户)

按合同价收购农产品比按市场价多向农户支付的金额

(万元)

合作联结带动农户数(户)

通过合作方式向农户返还的利润

(万元)

表6

带动农户情况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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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78

79

股份合作联结带动农户数(户)

通过股份合作方式向农户分红的金额(万元)

其它方式带动农户数(户)

企业租赁农户土地支付的租金

(万元)

表7

科技创新及质量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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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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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88

是否建有专门研发机构

是否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

企业科技研发

人员数量(人)

企业科技推广

人员数量(人)

企业科技研发

投入(万元)

企业科技推广

投入(万元)

是否建有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情况

企业质检、认证、检疫等与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支出(万元)

表8

境外投资及品牌创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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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97

企业实际利用外资额(万元)

外资持有企业股份的比重(%)

企业境外投资总额

(万元)

境外投资主要方式

境外投资的国家

(地区)

企业广告促销投入(万元)

企业是否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企业是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企业是否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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