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新中学实施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细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温瓯教政[2016]172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瓯海区教育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意见》。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增强办学活力,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建立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坚持适当拉开距离,优职优酬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
三、实施对象
为本校全体公办在编在职教职工。
四、分配办法
(一)严格控制总量。教职工绩效工资的总额,应控制在教育局、财政局预算核定下达的绩效工资额度内,不得突破。
(二)适度拉开档次。教职工绩效工资不能平均分配,以教职工学期和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评价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分等次发放。
绩效工资的比例系数为:
考核等次 比例系数 备注
优职 1.3
1.校级领导考核等次以区教育局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他人员以学校考核结果为依据;
2.退养、经同意借用人员和考核合格的试用期教师均按比例系数为1的标准发放。
称职 前40% 1.1
后60% 1
基本称职 0.5
不称职 0
(三)突出工作绩效。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要与教职工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工作量大小、出勤情况、班主任工作及师德师风等综合实绩挂钩,要充分利用绩效工资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学校内部管理。
(四)几类特殊人员的处理。
1.下列人员,可以全额或部分享受绩效工资:
(1)经区教育局批准离岗退养人员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经区教育局同意借用到本区党政部门和其他单位人员全额发放。
(3)当年到龄退休、正常流动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月发放。
2.下列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1)经区教育局批准或备案的勤工俭学人员。
(2)未经区教育局同意借用到其他单位的人员。
(3)受党纪、行政处分期间的人员。
(4)学期、学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或没有考核结果的人员。
(5)其他规定应不享受的人员。
3.下列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
(1)旷工1节扣发当月50元绩效工资,旷工1天扣发当月100元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7天的,停发学期绩效工资。
(2)事假1天扣发当月20元绩效工资,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事假2个月的,停发学期绩效工资。
(3)病假累计3天以上每超过1天扣发当月10元绩效工资,病假累计超过15天不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病假3个月的,停发学期绩效工资。
(4)身患严重疾病,经区教育局批准办理病假手续的人员,可按照绩效工资的70%发放。
(5)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照发;哺乳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妊娠假按病假处理;探亲假在工作期间的停发,寒暑假期间的照发。
4、下列人员,按如下规定执行:。
(1)、参加本区交流任教教师,按现任教学校同等次人员标准发放。
(2)参加省、市支教教师,按原任教学校同等次人员标准发放。
五、说明
1、教职工绩效工资以学年度为单位发放,既第一学期预支人均发放一半,第二学期末根据学年度考核结果统一结算。
2、在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按照本细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