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中永学教师聘任制实施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xxxx〕117号)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依法确立学校、教职工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进一步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按需设岗,择优竞聘”的人才竞争机制,促进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
二、聘任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双向、择优的原则;
2、以编定岗,按需设岗,以岗定人,按绩取酬;
3、迈小步,不停步。
三、聘任对象:
学校全体在编在职教职工
四、聘任机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党组织、行政人员、工会代表、教师代表为组员的教师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五、聘任程序
1)公布学校工作岗位及其职责;
2)应聘人员填写意向表
3)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5)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任的办法
1)校长聘中层:所有中层回到普通教职工位置,所有教职工参加中层竞岗报名,填意向表,校长根据中层岗位聘任中层干部(不包括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团书记各1名,由法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通过后定岗。
2)中层聘教职工:所有教职工根据各岗位工作量填报志愿一、二或服从安排;中层根据所需岗位、教职工填报的志愿聘任教职工(第一次聘任),然后予以公示。其中政教处协助年级段长聘班主任,教务处协助年级段长聘任课教师。
3)未聘的教职工根据各科室、年级段所缺的岗位,向中层提出申请,中层根据所需第二次聘任并予以公示。
4)前一、二两次未聘的教职工为缓聘者,由工作小组协调,征得中层同意安排岗位,缓聘教职工当年为高职低聘者至中三止;万一中层干部不同意,协调不成功,剩余的为待聘教职工。
5)各段人员原则上变动在30%以内,以保持工作大体上延续性、稳定性,先聘初三,再聘初一、二。
6)岗位聘任为一年一聘
7)教职员工被聘任为某项(或某几项)工作岗位,其工作量应≥1(确实因学校原因造成工作量不足的除外),并按规定完成其应承担的工作。
8)每学年结束评选不超过10%的骨干教师(由全体教职工根据工作量、教育教学成绩予以考核评选),评选不超过15%骨干班主任(以年级段为单位,由全体班主任根据骨干班主任评选办法予以考核评选)。骨干教师、骨干班主任为下学年低职高聘者至中高止。
七、关于聘任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1、待聘。凡暂不能安排工作和不适宜从事本校工作的予以待聘,经学校协调后于当年八月底前仍未能落实岗位的,为待聘人员(控制在全校教职工编制数的2%以内)。对待聘人员的处理:
1)待聘人员可以自找出路或转出(包括转到区人才交流中心)与其他学校联系争取受聘;
2)待聘人员不享受学校结构工资的校内部分,国发部分工资和其它待遇,根据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处理;
3)因病或产假而不能上岗的人员,其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拒聘。凡拒绝校长聘任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教职工,为拒聘人员。对拒聘人员的处理:
1)拒聘人员必须在接到聘任通知书后三天内提出拒聘意见;
2)拒聘人员第一个月内只发给国家档案工资,第二个月内开始停发一切待遇;
3)拒聘不到三个月,要求学校安排工作的,学校根据岗位安排情况决定是否聘任,可以重新聘任或作待聘处理,所停发的结构工资不予补发;
4)拒聘人员超过三个月的,学校报请区教育局将其关系迁至区教育局人才交流分中心。
3、试聘。凡由区教育局向学校推荐试聘的及虽受聘但因下列情况之一而转为试聘的:
1)受聘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一学期累计旷课(工)三天以上的;
3)受聘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者;
4)受聘期间因犯有错误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对试聘人员的处理意见:
1)学校对试聘人员,原则上仍安排适应的工作,给予相应的试用聘
2)试聘期间工资待遇,职务工资照发,其他部分按50%发。
4、外聘。根据学校编制及实际情况,对外单位德、能、勤、绩表现好的,有志于教育事业并能胜任本校工作者,予以外聘。对外聘人员的处理意见:
1)外聘人员应与本校签定聘任合同;
2)外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学校具体情况与外聘人员在本校的工作岗位双方协商而定;
3)外聘人员在聘任期间不履行工作岗位或造成严重的“教学事故”,学校予以辞退处理。
5、变更聘任关系的规定:
1)教职工在聘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校长按有关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聘任关系: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长期不备课、教白课导致学生家长意见较大的;有参与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工作态度差,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严重失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长期不能从事本职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以病假为名,参与经商办厂等活动且半年以上不在学校任教的。解聘人员的处理跟“待聘人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