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着既要当好东道主,又要合理控制学校费用支出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二、来宾来客需要用膳的,一般安排在学校和餐,确需要在外酒店用餐的,须校长批准。
三、在学校用餐接待客人,分为工作餐和桌菜两种。
1、工作餐:每人每份五~八元,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级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办公室领取就餐券。
2、桌菜:须经校级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桌且费用超过1000元的,应报校长审批。用餐后,主办人须核对餐厅的帐单并签字。
四、桌菜标准:一般为每人30-40元计(含酒水)。
五、费用结算:每月30日(双休日顺延),餐厅凭批条及签字单向学校财务部门结帐。
六、在社会酒店用餐,要从严控制,并按下列程序履行手续:
1、由校长或校级分管领导根据规定确定标准(含酒水)以及陪同人员;
2、发票送校长审批;
3、财务部门复核报销。
七、未经校长特许,不得在外酒店采用签单方式就餐,否则费用自理。
八、财务部门应每月将招待费用开支明细情况汇总送校长审阅。
九、在校长特批情况下的招待费用开支不受本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