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怀三中教育发展奖励基金条例
第一条 本基金的全称是湖南省化怀市第三中学教育发展奖励基金,简称化怀三中奖励基金。
第二条 本奖励基金的宗旨:
为推动化怀三中教育事业的发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争取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友的支持和捐助,构建“文化底蕴深厚,教育质量一流,办学特色鲜明”的现代化教育名校。
第三条 本奖励基金主管单位是化怀三中,业务管理部门是三中校友总会。地址是化怀市z区z中路z号,邮编z。
第四条 本奖励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捐助;
(二)管理运作基金;
(三)设立资助项目,进行项目管理;
(四)组织和开展捐赠者和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五条 本奖励基金的收入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银行利息,证券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奖励基金主要用途
(一)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
(三)奖励考入清华、北大学子;
(四)资助教师深造及参加国内学术合作和国内学术会议;
(五)资助教师在国内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专着;
(六)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化怀三中教育发展奖励基金奖励项目
(一)关于教职员工类的奖励:
1、奖励获国家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教职员工,一次性奖人民币5000.00元。
2、奖励获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教职员工,一次性奖人民币3000.00元。
3、奖励获市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教职员工,一次性奖人民币1000.00元。
4、奖励获学校评选出的优秀班主任、德育之星、教学标兵、优秀教研组长、优秀年级组长、教育教学管理先进工作者等其他荣誉称号的教师,每人一次奖人民币1000.00元。
5、奖励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教学比武中获一等奖的教师,一次性奖人民币2000.00元;获二等奖的,一次性奖人民币1000.00元;获市级一等奖的,一次性奖人民币1000.00元。
6、奖励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辅导奖的教师,获国家级一等奖的奖人民币2000.00元,获二等奖的奖人民币1000.00元;获省级一等奖的奖人民币1000.00元,省级二等奖的奖人民币500.00元(以获奖学生1人次计)。
7、资助教师作品及专着在国家级、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出版,资助资金按稿费收据加倍资助。
8、奖励在新课程教学改革中有创新表现的优秀教师(由教科室、教务处评选认定),一次奖励人民币1000.00元。
(二)关于学生的奖励:
1、奖励考入清华、北大学子:每人一次性奖人民币5000.00元。
2、资助学习成绩优秀(期考成绩进入年级前50名,或文科前30名,理科前40名)家庭贫困学生2000.00元(高中部每个年级5—8名)。
3、奖励高中各年级期考前二十名的学习标兵:1—6名奖1000.00元,7—12名奖600.00元,13—20名奖400.00元。
4、奖励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获国家级一等奖的奖人民币3000.00元,获国家级二等奖的奖人民币 2000.00元;获省级第一名奖人民币3000.00元,第二名奖人民币2000.00元(或者获省级一等奖奖人民币2000.00元,获二等奖奖人民币1000.00元);获省级团体第一名人均奖人民币1000.00元,第二名人均奖人民币500.00元。
5、奖励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第一名奖人民币1000.00元;团体第一名人均奖人民币200.00元。
6、奖励在省级及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者:获国家级第一名奖人民币10000.00元,国家级第二名奖人民币5000.00元(或者获国家级一等奖奖人民币5000.00元,二等奖奖人民币3000.00元);获省级第一名奖人民币5000.00元,第二名奖人民币3000.00元(或者获省级一等奖奖人民币3000.00元,二等奖奖人民币2000.00元)。
7、对代表学校或化怀市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且有社会影响的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000.00—5000.00元。
8、对学校每学期评出的优秀学生(高中每年级评10人内),每人奖人民币500.00元。
9、对学校每学期评出的校园之星,每人奖人民币300.00元。
本条例解释权归化怀三中校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