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应按照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收费前,须向财政局申请立项,到物价局办理核价手续。
1.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2.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3.学校根据项目收费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购买的收据。
(1)上海市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学校的所有项目收费都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代办费及服务性代办收费,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6.学校对学生补缺补差决不收费。
7.捐资、捐物助学不得与入学挂钩。接受捐赠应签订捐赠意向书并开具相关票据。
8.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
9.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依法纳税。